采购人“确认制度”应改为“异议制度”
■力避评标结束后采购合同“难产”(四)
“我们有个项目评完标已经三个月了,采购人仍不确认中标人,项目就这样被拖住了。我们虽然向监管部门汇报了,但依然没有下文……”近日,某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有关负责人如是对《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说。事实上,记者已经不是第一次听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有类似怨言了。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评标专家库法律专家、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常年法律顾问张雷锋也表示,这种情况并不鲜见,由于排名第一的供应商并不是采购人希望的人选,导致采购人对采购结果不满意,迟迟不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的顺序,确定排在首位的供应商中标,或者找一些自认为成立、其实非常牵强的理由,不确认采购结果。
据调查,评标结束后采购人不确认采购结果的情况大多发生在一些比较“强势”的部门。有时即便是监管部门介入了,采购人依然置若罔闻。那么,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遇到这样的情况究竟该怎么办?监管部门又该如何应对采购人的“置之不理”?
催办无果应向监管部门反映
遇到采购人不确认采购结果的情形,一些社会中介代理机构采取的方法是,到处托关系去说服采购人代表确认评标结果,个别社会中介还给采购人代表小恩小惠,“求”其对采购结果进行确认。
某县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告诉记者,他在一次车辆采购中也遇到过这样的情况。他的做法是把中标单位的中标车辆开到采购单位的大院里,把车钥匙快递给采购人代表,并协调付款部门把采购款支付给供应商。“这虽然不符合程序,但这也是没有办法的办法,采购需求是他们提的,采购活动也是他们委托我们中心组织的,结果出来了,他们却不确认,中标供应商天天来找我们的麻烦。我能怎么办呢?”这位县级采购中心主任如是说。
不过,不少集中采购机构采取的措施却是发函催办,多次催办无果后,再向当地财政部门反映。“如果监管部门不处理,那就与我们采购中心无关了,如果供应商来找麻烦,我们就让他们找监管部门去。”华东地区的一位采购中心主任表示。
据了解,还有集中采购机构在招标文件中就事先明确,如果采购人逾期不确认的,采购中心将根据专家的评审意见,直接公布采购结果。
监管部门应责令采购人依法确认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采购人无正当理由不按照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或者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以外确定中标供应商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据张雷锋介绍,采购人不确认采购结果的,排在首位的供应商一般会向财政部门反映,财政部门向采购人说明法律后果后,采购人一般也会确认采购结果,很少有采购人坚持不确认而最终受到处罚的。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法律顾问沈德能表示,采购人不确认采购结果的,采购中心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反映,监管部门应责令采购人在一定期限内按照评标报告推荐的顺序确定中标人。如果监管部门不责令采购人依法确认采购结果,那就是监管部门不作为。
评审结束就公布评审结果
为了更好地制约采购人,不少业界人士都建议,评审结束后应立即公布结果。“中标首选供应商知道自己理所当然地应该被确认为中标首选供应商而采购人却不予确认,那中标首选供应商肯定会质疑、会投诉,那就会给采购人形成压力。”某省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如是说。据江苏省省级行政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尹存月介绍,目前该中心的评标结果就是在评审结束后公布的。“我们中心的评标结果也是在评审结束后就公布,这一方面可以确保采购活动的透明,另外一方面也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确保采购人按评标报告确认中标供应商。”河南省洛阳市政府采购中心的李静说。
采访中,沈德能还提出了这样一个建议:“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是否可以出台这样的规定--逾期不确认的,经过监管部门同意后,由采购中心直接向中标首选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沈德能建议,还可考虑把评标结果“采购人确认制度”改为“采购人异议制度”,--采购人可以在接到评标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超过期限不提出异议就是无异议。沈德能表示,“采购人异议制度”,一方面尊重了采购人的话语权,如果采购人发现评审中有问题,就可以通过异议使之得到改正;另一方面也避免了现在“确认制度”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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