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岂能成为成交供应商
近日,某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其网站上发布了一则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的成交公告,某公司的分公司赫然成为此次采购的成交供应商。
该公告引起了部分业内人士的关注。有人认为,如果分公司领取了营业执照,就可以成为合法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反之,则不行。但也有人表示反对:即便领取了营业执照,分公司也不可能成为合法的政府采购供应商。
在笔者看来,要搞清分公司能否成为合格的政府采购供应商这个问题,首先要弄明白分公司的法律地位以及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据上述两条规定,“其他组织”是可以成为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或是招标采购活动的投标人的。那么,“分公司”能否归入“其他组织”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第五款把“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列入了“其他组织”的范畴。因此,笔者认为,根据《招标投标法》,领取了营业执照的分公司是可以成为招标采购的投标人的,反之,则不行。
但根据《政府采购法》组织的政府采购项目,分公司即便取得了营业执照,也不是合格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因为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而根据《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之规定,分公司是没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因此,分公司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时,应该被判作无效投标。
据了解,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部分从业人员常常会把分公司错误地理解为子公司,因此走入操作误区。子公司与分公司都是现代大公司企业经营组织的重要形式,但分公司和子公司存在本质区别:分公司是与总公司相对应的一个概念。分公司与总公司的关系虽然同子公司与母公司的关系有些类似。但分公司的法律地位与子公司完全不同,它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虽然也有公司字样,但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而子公司是与母公司相对应的法律概念,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政府采购从业人员应当对此有个清醒的认识,以免在操作时走入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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