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资格并非随意确定
在政府采购实践中,与供应商资格确定相关的问题常常给实际操作带来困扰。比如,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应该邀请具有什么资格的供应商参加;供应商的资质到底适用哪个等级;注册资金能否作为供应商的准入条件等。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对供应商的资格作了规定,即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性待遇。
为了满足采购人的采购需求,法律赋予采购人对供应商资格设定、审查的权利。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少数采购人运用法律赋予的自由裁量权,甚至运用“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和“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的权利,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性待遇,想方设法圈定意向的供应商。比如,有的采购人为了达到某种目的,把供应商的资格定得很苛刻,仅有特定的供应商能够满足;还有的采购人把注册资金定得很高,限制投标供应商的数量……这些与《政府采购法》的精神相违背。
那么,是否所有的采购项目都不能把注册资金作为供应商的资格条件?也并不那么绝对,应该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来确定,但一定要慎用。对于采购规模巨大、影响深远的项目,可以通过注册资金对潜在供应商进行初步筛选,通过这个环节减轻开标、评标的工作量,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采购风险。
对于特殊行业的供应商,应注意还有一些特别的要求。例如,建筑行业的供应商应当取得建筑资质。对于这些特定条件,应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性确定。
供应商资质要求应遵循与采购项目相符的原则,即供应商取得的合法资质证书及资质等级要与采购项目要求相符。项目对供应商的资质要求可分为三类:一类是合法性资质,如锅炉生产企业须取得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制造许可证》;建筑安装企业要取得建设部门颁发的《建筑企业资质证书》;印刷出版企业须取得新闻出版局颁发的《印刷经营许可证》等。第二类是能力资质,如建筑企业二级资质,其承包工程范围为12层以下、跨度18米以下建筑物、高度四十米以下构筑物的建筑施工;锅炉制造C级证,只允许生产C级及C级以下锅炉等。第三类是项目特殊要求资质,如对供应商注册资金、经营业绩要求等。
还有的项目有特种设备要求,有的项目有财务状况要求或者特殊专业人才要求等。虽然允许采购人对供应商提出特定条件,但采购人不得通过设定特定资格要求来妨碍充分竞争和公平竞争,人为设置歧视性条款。
综上所述,供应商的特定条件是一个复杂的概念,操作起来也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但只要本着对政府采购工作高度负责的精神,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遵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就一定能够把握好这一特定条件,更好地服务于采购人,促进供应商市场的良性发展,促进公平竞争,从源头上杜绝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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