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情提醒”可能失效
为了有效地减少供应商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随意提出质疑,甚至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恶意质疑的情况,许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都在开动脑筋,试图找到最有效的解决办法。一年前,某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推出了一个新举措--对供应商进行“友情提醒”,据说收到了一定的效果。不过,在笔者看来,随着政府采购项目的增多,这一招可能会失效。
据了解,去年,该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对外发布了这么一条“友情提醒”:我单位在处理质疑时发现,有的供应商提出质疑并不是为了捍卫自己的权益,更不是为了维护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完全是因为自己没中标而想发泄私愤,于是对评标过程进行无端揣测,或是诋毁中标供应商。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之规定,供应商有权对采购活动进行质疑,但是供应商的质疑必须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为避免供应商对采购活动进行无端揣测,以有效地维护政府采购相关当事人的权益,我单位友情提醒相关供应商,如供应商一年内在我单位累计三次质疑经调查均为无效质疑的,我单位将给予惩处:1.列入不良行为记录供应商名单,1~3年内不许参加我单位组织的政府采购活动……
笔者认为,这样的规定虽然可能对供应商产生一定的制约作用,但“友情提醒”缺乏法律依据,如果有“被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供应商名单”的供应商仍然坚持参与该单位组织的政府采购活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就不能拒绝。因为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并不是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部门。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恶意质疑,给他人造成影响的,应当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因此,笔者建议,对于供应商的这种恶意质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最好建议财政部门出台相关措施进行制约,而不是通过自身发布“友情提醒”来试图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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