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结束后的现场答疑值得商榷
编者按 人们常说,商场如战场。许多供应商也把参与政府采购投标比作“打仗”。不过,虽说“胜败乃兵家常事”,但不少供应商还是无法心平气和地面对“失败”。得知未中标消息之后,大多会不服气,有的供应商是发发牢骚后就完事,但有的供应商则选择刨根问底:我到底输在什么地方、采购过程中会不会存在暗箱操作……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那里一旦得不到满意的答复,就会选择投诉。
为了消除供应商的不满情绪,构建和谐的政府采购市场,许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都在积极探索,如有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评标结束后即组织评标委员会现场答疑,解答未中标供应商心中的疑惑;有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会给供应商“补课”,消除他们因对政府采购评标办法不了解而对评审环节产生的误解;有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选择的方式是公布评标委员会的打分情况……那么,这些探索和尝试是否值得推广呢?《政府采购信息报》将对评标结束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了消除供应商的不满情绪而采取的一些有代表性的行动进行系列探讨,如果您有不同意见,欢迎来稿参与讨论。
■ 消除供应商不满既要合理又要合法(一)
《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不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都会在评标结束后即宣布评标结果,一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了消除供应商因未中标而产生的不满情绪,还会当场组织评标委员会就供应商对评标过程的一些问题进行答疑。这一创新举措不仅为一些业界人士津津乐道,而且还受到了广大投标供应商的欢迎。但不久前某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却因此而遭遇了质疑,后来还上升到了投诉。
为消除误解现场答疑却适得其反
据了解,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某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一物业管理项目的评标活动结束后,和往常一样,公布完评标结果便由评标专家解答供应商心中的“疑问”。在这个现场答疑的环节,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Q公司提出,“据我了解,排名第一的中标人G公司不仅成立的时间不长,而且其员工都是刚从学校出来的学生,根本就没有物业管理方面的经验,履约能力值得商榷,他们最终怎么还成了第一中标候选人呢?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B公司的管理水平也不如我们公司的,他们管理的×小区去年还出现过杀人案件,说明他们公司管理不善。为什么最后得分还比我们公司的高呢?我想知道B公司的优势在哪里……”
针对Q公司的疑问,评标委员会表示,G公司、B公司出现的问题在招标文件的打分项中都没有涉及,所以并不影响这两家公司在此次采购中的排名。之后,评标委员会还介绍了B公司在此次投标中的优势所在。同时,评标委员会还要求G公司和B公司现场解释Q公司的异议。G公司声称:“我公司虽然成立不久,但引进的都是有专业水准的大学生,因此不仅不会影响到物业管理的质量,而且还会提高物业管理的档次。”B公司对物业管理范围内出现的杀人案件则做了这样的解释:“杀人的事情发生在家庭内部,物业管理的范围不涉及对家庭内部矛盾的管理,小区公共区域的治安很好……”
中标结果公布后不久,B公司向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我公司认为此次采购中现场答疑的方式不可取,泄露了我公司的商业秘密。代理机构却表示,现场答疑是为了消除供应商对评审活动的误解,使评审活动更加公开透明。此次采购活动中的现场答疑并未泄露投标人的商业秘密。其后,B公司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投诉被驳回 但业界有不同看法
当地财政部门调看现场答疑录像后认为,代理机构组织的现场答疑并未泄露投标人的商业秘密。因此,驳回了B公司的投诉。不过,对于评标结束后即组织评标委员会现场答疑的做法,业界有法律专家和资深人士却持不同的观点,如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法律顾问沈德能就认为,这种做法不可取。因为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原则上应在开标前确定,并在招标结果确定前保密。由于中标供应商通常情况下是由采购人确定的,因此评标结束后,招标结果很多时候都还没确定,此时组织答疑不利于评标委员会成员组成情况的保密,也不利于对评审情况的保密。
湖南省的一位资深人士则表示,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泄露有关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政府采购招标项目的评标,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现场的工作人员也不能在评标结束后即对供应商的异议进行答疑。
采访中,福建省政府采购中心主任薛寿唐则就这种做法的现实意义发表了自己的看法:“评标过程是保密的,评标结束后供应商根本就不了解评标情况,又会有什么问题要问呢?因此,这种做法意义并不大,不值得推广。”
另一种极端也绝对不能走
记者在采访中还了解到一种截然不同的做法--为了避免“供应商对评标过程提出异议,自己在解答时泄露了评标情况”,有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直接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不对未中标人就评标过程以及未能中标原因作出任何解释。未中标人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索问评标过程的情况和材料。”
薛寿唐认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这种做法是在给自己设套。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中做了这样的规定后,如果有供应商对未中标的原因提出了质疑或者询问,那代理机构该怎么办呢?拒绝解释和答复显然是剥夺了供应商的权利;如果进行解释又破坏了自己定的规矩。因此,薛寿唐建议,最好不要在招标文件中做这样的规定。
“如果供应商有异议,完全可以在招标结果公布后,通过询问、质疑的合法方式提出,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如果想消除供应商的不满情绪,完全可以在供应商提出询问或者是质疑时多做工作。”沈德能如是说。江苏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处长吴小明提醒,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做任何事情都应该考虑有没有法律依据,任何行动都必须在合法的前提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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