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成立年限作实质性要求行不通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要求,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标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据了解,在具体的政府采购活动中,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并不相同。如有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中要求投标人“必须使用招标机构提供的统一封面、封底,并在规定的位置按要求填写单位名称、盖章并密封”,有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却只要求在相应位置盖章即可;有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此次采购中要求“页码采用小5号阿拉伯数字标明在页眉的右上角处”,下次采购时却变成了“页码采用小5号阿拉伯数字标明在页眉的右下角处”。更让潜在投标人费解的是,有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甚至在同类采购中,对产品技术参数的实质性要求也一次一个样。
由于在政府采购相关规定里没有对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提出“必须统一”的要求,因此,在制作招标文件的过程中,许多从业人员对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是否统一都持无所谓的态度,往往是想怎么定就怎么定。在此,笔者想提醒,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不是想怎么提就可以怎么提的。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因此,在招标文件制作的过程中,用注册资金的多少来限制投标人参加投标、把公司成立年限等都作为实质性要求可能涉嫌“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参加投标,可能引起供应商的质疑甚至投诉。近日,某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就因此遭到了投诉。
据了解,这起投诉发生在一个系统集成与软件开发项目的采购过程中。在此次采购中,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人必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公司成立年限不得少于3年。招标文件开始发售的第三天,当地成立才一年多的软件公司便向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但代理机构的答复是,新成立的公司没有多少经验,采购人对其履约能力不放心。由于对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该公司很快便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了投诉。最终,当地财政部门责令代理机构删除了“公司成立年限不得少于3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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