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联合体投标可能遭质疑
在政府采购招标公告中,常常会看到这样的规定--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对此,很多政府采购从业人员都认为很正常,因为这样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出现“大企业与小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后,履约环节完全由小企业完成”的现象,从而确保政府采购的质量。据了解,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作了这样的要求后,也没出现过仍有供应商执意要组成联合体参加投标的情形。不过,笔者近日却听说某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因为这样的规定而遭到供应商质疑的事情。
据介绍,这件事情发生在一个家具采购项目中。为了保证家具的质量,代理机构决定把小企业、不知名的企业都排除在外。因此,在招标文件中,代理机构不仅在注册资金、年销售额方面提出了较高要求,而且还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但该项目的采购公告发布还不到一周,就遭到了当地家具厂家的质疑,可以组成联合体投标是法律赋予供应商的权利,代理机构不应剥夺。遭到质疑后,该代理机构咨询了法律专家的意见后,删除了“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规定。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参加政府采购。《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也明确了“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在笔者看来,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允许供应商组成联合体参加投标十分必要,尤其是一些批量性的采购,联合体投标不仅可以减小中标供应商的工作负担,保证中标产品的质量,而且还可以分散市场压力,让更多的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尤其是让中小企业也有机会参与其中。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少采购活动都是大规模的采购,如果不允许联合体投标,中小企业几乎没有参与竞争的机会。即使有机会参与,也往往会因为资金、技术等方面缺乏竞争力,无缘政府采购合同。这显然有违《政府采购法》第九条“政府采购应当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规定。事实上,在有的政府采购项目中,允许供应商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最终由大企业和小企业组成的联合体中标反倒是好事,因为很多大企业有资金、有技术,这对中小企业而言将是很好的学习机会。因此,笔者建议,一般情况下,还是不要排斥联合体投标比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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