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公告不能从简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予保密的政府采购信息以外,政府采购中标信息是必须公告的内容。根据此办法,中标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二)采购项目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及合同履行日期;(三)定标日期(注明招标文件编号);(四)本项目招标公告日期;(五)中标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六)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七)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但《办法》施行五年多来,依旧还有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未严格按照《办法》发布中标公告,一些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中标公告的发布上也是“从简”。如4月1日,某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发布的图书馆项目中标公告的内容就只包括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招标公告日期、开标日期、定标日期、中标服务商名称及金额、评标专家、采购人名称、采购代理机构名称、采购代理机构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办法》要求的“采购项目的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及合同履行日期”、中标供应商的地址、采购人的地址和联系方式、采购代理机构的地址等内容均被省略。
依法发布中标公告也是政府采购的重要环节。因此,笔者建议,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有必要对此环节加强监管,适时规范采购代理机构的操作行为。与此同时,采购代理机构也应当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去操作。根据《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政府采购信息内容明显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在笔者看来,部门规章既然出台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就应当去遵守,违反规定的就应依法受到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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