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两家谈判 批准后再继续
作者:清晖 发布于:2010-04-02 09:42:53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谈判小组应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但在实践中,却经常出现这样的情形: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竞争性谈判采购公告发出后,只有两家供应商前来参与谈判,或是前来参与谈判的供应商中只有两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为了顺利实现采购,代理机构便只好组织只有两家供应商参与谈判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有人认为,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只有三家以上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谈判活动才能继续进行。笔者的观点是,满足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谈判活动也不是不能进行,但一定要慎重。否则,容易引发投诉。
某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一个系统项目的采购中,就因为只组织了两家供应商参与的谈判活动而遭遇了投诉。据了解,在该项目的采购中,截止到《竞争性谈判需求文件》载明的递交资格证明文件的时间,仅有两家供应商递交了资格证明文件。但为了顺利实现采购,代理机构依旧组织了谈判活动。成交结果公布后,未成交供应商提出质疑后又提起了投诉。当地财政部门审理投诉后认为,代理机构的这种做法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判定此次采购的成交结果无效,责令代理机构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那么,截至递交资格证明文件的时间,如果只有两家供应商递交了资格证明文件或是经审查只有两家供应商符合相应资格条件,代理机构到底在怎样的条件下再继续组织谈判才能避免投诉,或是即使被投诉了采购结果也不至于被判无效呢?
笔者建议,把情况报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并申请批准竞争性谈判活动后继续进行,这也是符合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的。因为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到了投标截止时间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报告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同意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既然只有两家供应商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情况下经批准是可以组织竞争性谈判活动的,那代理机构何不提出“请批准的申请”后再继续组织谈判呢?毕竟擅自行动可能引发质疑,甚至是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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