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避免中标供应商擅自分包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时会出现“供应商中标后,又将中标的项目进行分包,由更多供应商一起来履行合同”的现象。《政府采购法》对供应商中标后的“分包”作了这样的规定:“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因此,不少人都认为,供应商中标后,只要经采购人的同意,就可以采取分包的方式履行合同。不过,笔者却认为,供应商中标后能否分包应当事先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以免出现“在履约的过程中出了问题而互相推卸责任”的情况发生。
近日,某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与当地的一采购单位之间就发生了一段不愉快的经历:在一信息系统项目的采购结束后,供应商经采购人批准后就项目进行了分包。分包商在履约过程中给信息系统安装的是盗版软件,使得信息系统在使用过程中不时出现故障。采购单位的使用人员在发现问题后及时向单位领导进行了汇报。采购单位领导在“追究”责任时,采购人代表说是代理机构招标出了问题,代理机构的相关负责人则指称:“要是由原中标供应商全权负责这个项目就没有问题,因为盗版软件是分包商安装的。而分包是经采购人同意后中标供应商才分的。”在相互推卸责任的过程中,矛盾还一度升级……
因此,笔者建议,对于中标后供应商可否分包,代理机构最好在招标文件中事先明确,并要求供应商在投标中作出相应的承诺。事实上,《招标投标法》就有规定。根据该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同时,对于不允许分包的项目,代理机构还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进一步明确擅自分包可能承担的后果。
在此,还有一点尤其值得注意,那就是因为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获得加分而中标的供应商随意对中标项目进行再次分包。比如说,灯具采购中,如果供应商因为提供节能样品而获得加分并中标后,就不能再把中标后的项目分包给那些普通的企业来完成。关于这一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也有必要在招标文件中事先明确,以免供应商中标后又“擅自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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