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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规范能否“管住”采购人惹争议

作者:王巍 发布于:2009-11-30 11:50:13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如何有效规范采购人行为”系列报道(二)
  
  
  “我们想了很多办法来遏制采购人的权力滥用,在前几年制定采购当事人行为规范时,对采购人部分费了很多心思。”说起规范采购人行为,广东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杨瑞这样告诉《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越是财政性资金充裕的部门越容易在采购时出问题,我们对这些部门的采购活动进行跟踪调查,对搜集的材料分析整理,做了很多工作。”
  
  经过调查,《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发现的确有许多省级甚至市级采购监管部门出台了规范采购人行为的规章。它们当中有的是专门针对采购人的规定,有的是将其包含在采购当事人行为规范中。那么,这种做法是否使得采购人滥用权力的现象得到改善?如果很有效,为什么还有许多地方没有出台类似的规范?
  
  用行为规范约束采购人
  
  《广东省当事人行为规范》的采购人部分共有26条,比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的规范都要多。从编制采购预算到保存文件、从建章立制明确部门职能到接受监督检查,可以说《广东省当事人行为规范》着眼采购工作全局、采购活动全过程面面俱到地点出了采购人容易犯错的环节。
  
  比如,第十四条说:“在评审过程中,采购人应如实记录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不得在评审记录中篡改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和评审结论。”第二十七条规定:“采购人应当积极配合、自觉接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杨瑞表示,这些规定都是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的,“比如在去年全国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时,就有采购人以各种理由不接受监督检查。”
  
  湖北省某市的采购监管官员和一个省级集中采购机构的工作人员都表达了这样的意思:“对于那些采购人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强调多少遍,制定多么严厉的规范都不为过。”看来,采购人不规范的行为确实给其他当事人及相关当事人带来了很大的困扰。



  
  给采购人设立专门规章
  
  天津市也选择了类似广东的做法,但他们出台了专门规章对采购人进行规范,力度更大。
  
  “确实有效。”当被问起这样做的效果时,天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副调研员顾云辉说出了这四个字。《关于加强天津市政府采购采购人行为规范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在今年上半年出台,其中有一条明确规定采购人不得擅自变更或终止政府采购合同,或默认供应商提供与定标文件不符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内容。顾云辉介绍说,前不久,一家采购人在定标后接受了中标供应商的提议,准备以更便宜的价格采购该公司的下架产品。其他供应商根据文件规定将情况向财政部门举报,使这一违法行为得到遏制。采购人被通报批评,起到了很好的警示作用。
  
  规范效力众说纷纭
  
  “规范采购人的问题,真是千头万绪。各地出台的采购人行为规范其实都采用了列举的方法,形象地说就是在‘补洞’。没有警示作用,也没有预见性。是不是采购人不犯条款中列举出的错误就不算违规呢?”一位从事政府采购监管工作长达7年的业内人士并不赞同对采购人出台类似行为规定类的办法,原因就在于他认为“作用不大”。
  
  江苏省的政府采购规模连续7年稳居全国第二,其政府采购监管工作素以规范性文件的系统、创新而闻名。但是,在这样一个采购大省,并没有一份规范采购人行为的专门文件。对此,江苏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处长吴小明这样解释:“我觉得时机还不成熟。”
  
  江苏省即将出台政府采购档案文件的保存管理办法,吴小明刚刚在无锡参加了专门举行的论证会。她说:“每出台一个文件都是为一项课题结题,不是我们下决心研究某个课题,这个课题就会有结果。我们省内刚刚作出决议,认为近期出台有关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方面的办法还不现实,必须重新系统地立项研究。不出台规范采购人的文件,也是这个道理。”吴小明认为,出台一个办法,这个办法就要产生它应有的效果,否则工作就没有意义。规范采购人行为,是个大事,并非一个规章制度就能够解决,应真正找出其滥用权力的根源,“针针见血”地把问题弄透,更何况国家层面至今还没有相关的框架性办法出台给各地以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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