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操作-政府采购信息网

细化处理程序 规范自身行为

作者:万玉涛 发布于:2009-11-26 16:05:53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 如何应对日渐增多的质疑(六)
  
  “采购中心受理质疑应当有一套严谨的程序,不要今天这家供应商来了对他说‘我明天就给答复’;明天那家来了却说‘我们这里今天很忙,有空再给你答复’。”采访中,业界专家提出了这样的建议。据了解,目前,从中央到地方,不少集中采购机构都出台了质疑处理办法,就如何处理质疑给出了较为细致的规定,如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河北省省级政府采购中心、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珠海市政府采购中心、安徽省霍邱县政府采购中心等。但也有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质疑受理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没有相对固定的程序,而是今天一个政策、明天一个方案,并且在质疑受理中也不重视做记录、留证据。

漫画/王石


  “来往”时间应记录在案
  
  “在质疑受理中,与供应商之间的‘往来’时间一定清楚、明确,因为《政府采购法》对受理供应商质疑是有时限要求的。”采访中,一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负责人颇有感触地说。据其介绍,今年4月,他们在一机械设备项目的招标中,就因没太注意这个环节而使得自己陷入了被动。
  
  据这位负责人介绍,在该项目的中标公告发布后,A公司向他们提出过质疑,他们也在法定的期限内给出了答复。但供应商却在投诉中说他们没按期作“答”。财政部门受理投诉中,他们单位的项目经理做了这样的申辩:“我们收到A公司质疑的时间大约是4月17日下午4点,我们做出质疑答复的时间好像是4月28日下午3点。”可A公司却称:“我们是4月17日下午两点递交的质疑函,我们递交投诉书的时间是4月28日下午两点半,交完投诉函回去才收到了质疑答复函,收到的具体时间是当天下午4点。我认为,依照法律,他们应当在4月28日两点前做出答复。”
  
  当地财政部门相关负责人听到供应商把质疑、投诉以及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时间说得这么具体,而代理机构却用了“大约”、“好像”等字眼,非常生气:“你们就不能认真一点吗?这些工作都是有时间要求的,为何不做记录?”
  
  据了解,在政府采购工作中,不少地方对“记录”都不太重视。在这方面,江苏省省级行政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的做法值得借鉴。据该中心主任尹存月介绍,他们中心的工作人员无论是与供应商沟通、还是受理供应商的质疑,都会有详细的时间、内容等方面的记录。“遇到供应商质疑时,不仅应当记录其递交质疑的准确时间,而且还应当让质疑人在相关记录后面签字进行确认,这样才会有备无患。”河南省洛阳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李静如是说。



  
  收到“答复”要有确认
  
  采访中,有从业人员还提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还有必要对供应商是否收到了‘质疑答复’进行确认,以免供应商‘抵赖’。我们单位就遭遇过这样的投诉。”据这位从业人员介绍,在一设计项目的招标结束后,Q公司向他们单位提出了质疑。由于之前从未遭遇过质疑,他们非常不适应,非常不痛快。但为了避免诱发投诉,他们单位非常重视。收到质疑函的当天晚上,全单位员工都集中起来座谈,研究答复方案。次日,还派专人送去了质疑答复函。“可一周后,Q公司还是投诉了,说我们没答复他们,我们派出的人出来作证也没用,他们就是一口咬定没收到过我们的质疑答复函。”
  
  尹存月建议,质疑答复函应当让供应商签收,以确认其已经收到了质疑答复。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评标专家库法律专家、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常年法律顾问、北京市众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雷锋则提醒,质疑答复函不仅要通知质疑供应商,而且根据《政府采购法》,还应当通知“其他有关供应商”,有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可能会忽略这一点。
  
  质疑受理应严谨有序
  
  据了解,在当前的“质疑处理”规范性文件中,有的集中采购机构对受理的时限提出了具体的要求,有的则是在程序上做了严格的规定。如陕西省商洛市政府采购中心就在其《供应商质疑处理暂行办法》中规定,评审科应在收到书面质疑后的七个工作日内根据答疑情况编制答疑书,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人和其他有关供应商;对质疑处理确需组织考察或调查取证无法在七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的,应在质疑答复期满前书面通知质疑人说明情况。甘肃省嘉峪关市政府采购中心在《嘉峪关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实施办法》要求“采购中心收到质疑书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质疑书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告知质疑人修改后重新质疑。对符合条件的质疑,采购中心自收到质疑书之日起即为受理……采购中心受理质疑后,应当向与质疑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发送质疑书副本。”辽宁省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在《沈阳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实施办法》中明确“因质疑情况复杂,组织调查论证或鉴定审查时间较长的,经质疑人书面同意后,采购中心可适当延长质疑处理时间,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七个工作日。”
  
  在河北省邯郸市政府采购中心出台的《关于供应商质疑处理实施办法(试行)》中,可以看到这样的规定:采购中心受理质疑后,应当向与质疑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发送质疑书副本。……采购中心处理质疑事项时,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采购中心认为有必要时,可就质疑人的质疑事项进行调查取证,也可以组织质疑人与被质疑人当面进行质证。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的《供应商询问、质疑处理暂行办法》还要求,有关质疑的档案材料纳入采购中心档案管理范围。相关业务处对质疑过程形成的所有文字或其他介质的材料均应留存,并报综合处归档;中心档案管理人员应按档案管理规定对其进行立卷、归档,以便有关部门查证。
  
  业界专家普遍表示,出台规范性文件对质疑受理的时间和程序做出严格规定是非常有必要的,与此同时,还应注意一些细节方面的问题,如对相关处理进行记录归档,确保有案可查,“事实上,这些东西也可以写进质疑处理办法中去。”北京的一位专家表示。

更多精彩内容请登录理论实务频道
  

本网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