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失衡 采购人难以监管
■“如何有效规范采购人行为”系列报道(一)
编者按 “采购人权力过大!”在采访中,《政府采购信息报》的记者不止一次听到很多采购当事人的抱怨。当前,采购人对权力的滥用已经导致采购关系失衡,各类问题丛生:采购人指定品牌、干涉评审、拒绝在评标结果上签字、不签订采购合同、不按时付款……有效监管采购人成了当务之急。
但是,面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采购人责任、义务规定的不明确、不具体、不细致,许多采购监管机构感到监管无从下手,采购代理机构想约束也常常束手无策。
为探讨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政府采购信息报》的记者采访了各方人士,以实际案例为例,从制度、实践等多层面剖析症结,探讨规范采购人的方法,相信会给读者以思考。
在一次政府采购中,因为对中标候选排名第一的供应商不中意,某采购人抓住其并未构成重大偏离的小技术问题不放,迟迟不肯在中标通知书上签字,时间一拖就是两个月。在各方舆论谴责下,采购人不堪重压,竟然一个电话叫来当时的评审专家,劈头盖脸地训斥了一番。
这是前不久发生在江苏省级单位的一个真实事例。外行人听了会惊讶,可政府采购的圈里人却早已见怪不怪。“还有比这更过分、更离谱的事情呢。”江苏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处长吴小明说。
没错,“强势”成了某些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代名词。除此之外,戴在某些采购人头上的词汇还有“占据绝对主导地位”以及“拥有特权”等等。《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各方当事人地位应该平等,采购人何以会在实践中大权在握、惹得一身非议呢?国际关系学院公共市场与政府采购研究所常务副所长张澜涛给出了许多人都赞同的答案--权力明确,但责任、义务缺失。
供求关系引发地位不平等
“尽管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将独立第三方引入到政府的买卖行为中,阻断了采购人和供应商的直接联系,但是作为用户,采购人的意见天然地对采购结果产生影响。一旦这种影响再附加一些人为因素,采购结果很有可能被主导。”北京某院校一位长期研究政府采购的学者说,“这与当前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状况有关,也与采购人自身的社会地位难脱干系。”
虽然市场经济能够自动调节商品的供求关系,但目前我国市场的现状是大多数商品都处于供大于求的状态,这让买方主导交易行为成为了必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就是消费者,面对众多能够满足需求的产品,当然要‘仔细’选择。再加上政府采购行为的示范效应引得众多供应商趋之若鹜,渴望获得政府订单,“众星捧月”般的采购人觉得完全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采购顺理成章。
行政职能造就优越心理
“虽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首先是消费者,但由行政职能带来的社会地位还是不知不觉地在影响着采购。他们心里总是有一种很自然的优越感。”国际关系学院公共市场与政府采购研究所常务副所长张澜涛说,“不能说采购人不懂采购政策和法律规定,只是面对拨给自己的钱,总是不甘心对其支配失去话语权。或者说,他们对政府采购制度还不够放心,只要通过法定程序选择出的供应商不是自己中意的那一家,心里就不踏实。这时候采购人忘记了政府采购不是为了满足个人需求,而是用来满足公共需求。”
“‘高明’的采购人不会粗暴地干预采购结果。在标前考察、制定技术需求、评审等环节悄无声息地渗透自己的意志,‘好方法’多种多样。”一家注册地在北京的软件供应商经常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其负责人明确表示,对抗采购人特权实在乏力,“去年年底,北京某单位的办公软件项目引起我们的兴趣,但最终我们并没有参与投标。原因是仔细阅读了招标文件之后,发现技术指标就是为国外某知名品牌量身定做,其他人基本无中标可能。”
责任难觅 监管犯难
湖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处长魏承玉在接受《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采访时明确表示,相比于对供应商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采购人种种不规范行为更让她困扰。“供应商犯错,代价巨大。在一两年之内丢掉政府采购资格不说,还要承受违规行为对其品牌知名度的影响。采购人犯错,代价是什么?”魏承玉提出疑问,“采购人不能提出倾向性需求,可是如果提了应该怎么办?采购人不得擅自提高采购标准,可一旦发生此类问题只要把标准降低了就能解决问题吗?采购活动已经开始了,采购人一句话就把活动终止,应该得到处罚吗?采购人不签采购合同或者不及时支付采购资金,我们拿他们怎么办?各种案例说明,采购人的权力很大,但责任却难觅踪影,如何处罚更找不到法律依据。”
提起2007年江西省将专项资金“入笼”政府采购时遭遇的阻力,江西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公室主任曹银发记忆犹新。当时,采购人反对情绪激烈,甚至来到曹银发的办公室“拍桌子”。“原因很简单,我动了他们的‘奶酪’。”曹银发表示,采购人权力“大”且“细”。“大”在可以左右采购结果,“细”在能够在采购前、中、后各个环节掺杂个人意志,违规行为各种各样,不胜枚举。“让我们头疼的是,面对违规行为,采购人往往态度强硬。”面对这种情况,曹银发有时也很无奈,“既然他们态度强硬,监管措施也应该强硬起来,可是想出台一些真正动其‘奶酪’、触及采购人权力核心的办法,我们找不到能‘撑腰’的法律依据。”。
上述的采购人监管方面遇到的难题不是个例。如今,如何消除采购人特权,平衡采购各方主体关系,已成为业内共识,甚至是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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