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名单共享 让不良供应商无处藏身
■ 如何应对日渐增多的质疑(四)
“好不容易才联系上×市采购中心主任,可我们对乙公司的质疑答复期限就要到了,他们却始终没有给我们回复。”日前,A省某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十分苦恼地和《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聊起了“他向一外省同行求证某供应商是否违规却受到冷遇”的不愉快经历。
求证同行遭冷遇
据这位主任介绍,今年10月,受采购人委托,他们中心就其所需的办公自动化系统组织了公开招标。项目的采购预算虽然不高,但还是吸引了省内外不少供应商前来投标。其中,包括B省的甲公司和乙公司。最终,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意见,甲公司为中标供应商。
但采购结果公布没两天,乙公开向采购中心递来了质疑函: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中标供应商须在前三年内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中没有违法违规现象。可是此次中标的供应商甲公司去年在本省(B省)同类采购投标中,出现过围标串标的行为,曾被采购中心列入过“黑名单”。
接到质疑函后,采购中心通过电话与乙公司所说的采购中心取得了联系。电话中,对方表现得非常友好。不过,对于甲公司是否出现过围标串标的违法行为,却给予了这样的回答:“这个我们不太记得了,我回头查查再给您回电话。”由于一直没等到对方的回答,A省的采购中心主任只有主动打电话过去再次询问,可是电话都是在响了两声后便进入自动接受传真的状态。无奈,A省的采购中心主任索性通过传真发去询问函,可是对方还是没有任何回复。
再后来,A省的采购中心主任又通过该中心的招标公告找来另一个联系电话,可是接电话的工作人员却表示:“这个事情我也不知道,请您问我们领导吧。”
“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我们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可是六个工作日已经过去了,却依旧没法核实乙公司质疑的内容,还不知道明天如何答复乙公司呢。”A省的采购中心主任焦急地对记者说。
最大限度遏制供应商不良企图
据了解,在政府采购领域,像上述采购中心主任所说的那样,不愿透露供应商违法违规事实的从业人员还不少。在这些“好好先生”看来,追究违法违规供应商的做法已经让他们受到了教训,没有必要再让第三方知晓。而据调查,不少从业人员对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之所以会遮遮掩掩,更深层次的原因其实是担心给供应商带来的负面影响过大引来报复。更不应该的是,一些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也对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讳莫如深,更不用说依照《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将投诉处理结果进行公布了。
业界专家提醒,这不利于政府采购事业的健康发展。如果供应商违法违规,只会对自己一次投标造成影响,那打击力度是非常有限的。敢于“冒险”的供应商会越来越多。“今天不良供应商可能是去他那里‘捣乱’,明天可能就到你这里来捣乱了。所以集中采购机构之间应该相互支持。”上海市的一位资深人士如是说。
“全省联动,应对无效质疑,加大对无效质疑的牵制。”在江苏首次全省采购中心主任业务研讨会上,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主任顾岳良呼吁。江苏省常州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恽志军也主张:“集中采购机构之间应该携手共同制约不良供应商,在全省内制约。”连云港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朱立松则建议建立全省的政府采购供应商“黑名单”。中央单位的一位政府采购相关负责人认为,不仅要建立供应商“黑名单”制,而且“黑名单”资源还应该全国共享,只有这样,才能对供应商形成足够的“威慑”,才能最大限度地抑制供应商的“不良企图”。
评标办法中体现供应商信用等级
采访中,业界人士普遍表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不仅要加强沟通,让不良供应商无处藏身,而且还应该探讨应对质疑的方式方法,共同应对日渐增多的质疑。“《政府采购法》尽管明确规定供应商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中心提出质疑。但部分供应商却故意在开标前才提出,以期拖延采购时间,搞得采购机构非常被动。”北京的一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负责人如是说。因此他建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布招标公告时,可以考虑把出售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提前,并规定供应商对招标文件质疑的截止时间。这样可以敦促供应商及时提出质疑。
“开标环节也是一个容易出现质疑的环节。”南方一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提出,“可以考虑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正本、副本和开标一览表均需单独密封盖章,投标书在经投标商代表和公证处人员检查密封完好后当众拆封,避免供应商产生不必要的误会。”深圳的一位资深人士建议,可以考虑建立供应商诚信档案。每半年或每一年根据考核记录,为供应商评定信用等级,并在评标办法中体现信用等级差别。对报名却不参与投标,或是不依法参与投标的,列入诚信档案记录,降低信用等级。中央单位的一位从业人员表示,黑名单资源共享,经验之谈共享,质疑肯定能得到有效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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