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忙也不能乱了方寸
■如何应对日渐增多的质疑(一)
编者按 随着政府采购制度在我国的不断推进,多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操作都日趋规范,但让从业人员意外的是质疑反而越来越多。日渐增多的质疑让许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接不暇,有的地方甚至因为质疑太多而影响了政府采购业务的正常开展。因此,不少从业人员对质疑都有抵触情绪。
更让人头疼的是,无论从业人员喜欢也好、反感也罢,质疑都没因此而减少。相反地,受理质疑时稍有“情绪”,还会引来更大麻烦--遭投诉、被起诉。于是,如何应对日渐增多的质疑便成了业界普遍关注的话题。今年8月底,《政府采购信息报》组织的以案例分析为重要内容的“全国政府采购法规与实务研修班(第十期)”受到了学员们的普遍欢迎,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遭质疑、遇投诉”案例为主的培训教材《案例与点评》也受到了学员们的热捧。9月底,在江苏首次全省采购中心主任业务研讨会上,案例分析、案例研讨同样受到了与会人员的高度关注。
针对今年以来业界普遍关心的质疑话题,本报将分期进行系列报道,希望能为您的工作提供借鉴。同时,本报也欢迎您来电来稿诉说您的“遭遇”,分享您应对质疑的经验。
“十个项目能有三个‘平安’完成就很不错了。”某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负责人向《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透露。该负责人表示,如果每个项目都正常受理,政府采购的很多项目都将没法正常开展。据这位负责人介绍,为了有效化解“矛盾”,他们采取的措施往往是“一哄、二吓”,“我们采取的首要措施是哄,让他们知道这次虽然落标了但以后还有机会,这一招的成功率在四成左右;如果遇到哄不了的,我们就出第二招‘吓’。很多供应商都看重政府采购市场,让他们知道与代理机构闹得太僵对自己不利。所以这招一般也能奏效。”
不过,某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近期遭遇的一起投诉案件却说明受理质疑并没有这么简单,用“吓唬”的方式受理质疑并不可取。
“编号”前移遭质疑
据了解,不久前,某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一实验设备项目采购结束后的第二天,便遭到了一外省供应商的质疑。该供应商在亲自送达的质疑函中称,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供应商递交样品时应密封样品上的商标及其他可能透露产品投标商的所有信息。代理机构收到供应商的样机后将进行封存,开标结束后,代理机构将对所有样品进行编号。但在开标时,他们却发现所有编好号的样品已经摆在了开标大厅,所以此次招标的程序违反了招标文件的规定,应重新组织。
经该供应商一质疑,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也意识到了操作中的失误,于是非常礼貌地解释:“我们之所以会提前编号并摆放样品,主要是考虑到开标结束后就要立即组织评标,如果到时再编号并摆放样品,会手忙脚乱。所以把准备工作做在了前面,希望你们能够理解。在这里,我还要感谢你们对我们招标的支持,另外还得感谢你们能及时给我们提出宝贵的意见。对于我们工作中的不足之处,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及时完善。”
解释不被理解便吓唬
没想到这家外省供应商却说:“你们为了组织好采购,事先做充分的准备的确可以理解,但也不能把应该开标后才做的工作提到开标前。如果可以那样的话,那你们为什么不在开标前就评标呢?”见“来者不善”,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当即拉下了脸:“怎么好好给你说你就不听呢?大家都不要话说得太满、事做得太绝。我承认我们在开标前就编好号与招标文件的规定有些出入,但也没影响到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你别落标了就来瞎搅和。像你这样的话以后是很难在政府采购市场上混的。”
“话可不能这样说,我们是在依法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如果你们不违法操作、违规操作,那我们就一定有机会参与。难道你还能不让我投标不成?”这家外省供应商丝毫不示弱。
这样的反驳让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更加生气了:“我是不能不让你们投,但是我可以让你们的投标变成无效标,而且还可以做到让你们找不到任何漏洞,只能自认倒霉。”这话似乎产生了些“威慑力”,眼前的供应商非但没有继续争论的意思,而且态度也好了许多。于是代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语气也缓和了下来:“有意见大家可以心平气和地提,何必搞这么僵呢,没有哪个地方会欢迎‘刺儿头’,动不动就质疑,动不动就投诉,是个人都会烦的。”
没料到谈话已被录音
这段谈话后,该供应商没再多说就离开了,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以为“吓唬”再次奏效,非常高兴。没想到第二天一大早,便接到了当地财政部门相关负责人的电话:“你和你们领导过来一趟!”这位项目负责人和单位领导刚到财政部门相关负责人的办公室,就听到了他前一天与省外供应商谈话的录音。“这家供应商也太无耻了,居然偷录。”这位项目负责人气得声音有些发抖了。
而当地财政部门的相关负责人却提醒:“如果你做的事情合理合法还怕别人录音吗?”说着,还把该供应商的投诉资料递了过来。在这份投诉资料上,供应商投诉的内容不仅有代理机构程序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诉事项,而且还有其受理质疑不符合法律的内容。另外还指责代理机构滥用权力、威胁依法主张自己权利的供应商等。
“偷录”可作为证据
面对这起投诉,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后来做了这样的申辩:这家供应商提供的录音没有征得他的同意,系非法行为,该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没有其他的合法证据能证明其对供应商进行过“威胁”,因此供应商的该投诉事项不能成立。不过,这样的申辩并未对投诉处理结果产生影响,最终代理机构还是受到了当地财政部门的处罚。
在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法律专家、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常年法律顾问、北京市众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雷锋看来,在法庭上,这样的录音是可以作为证据的。因为这个录音并未侵犯他人隐私,在获得这个录音的过程中,供应商也未采取欺诈、胁迫等违法手段。“作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依法操作才能保全自身。遇到供应商质疑时更应理智,无论供应商的质疑是否有理有据,都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去受理。否则,不仅可能惹来投诉,而且还可能被起诉。”一位监管部门的负责人提醒。湖南某招标公司的老总则表示,受理质疑的形式也应当有讲究,比如说供应商“书面质疑”,代理机构就应该“书面回复”,只有这样才能让保证采购活动的顺利进行。否则,一旦供应商提起投诉或是告到法院,代理机构需要投入的精力会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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