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方案还是共同拟定为好
许多采购人代表在拟定采购方案前,往往会向潜在供应商咨询。这种咨询活动也常常能为采购人代表完善采购需求提供帮助。同时还会在不同程度上提高采购效率。不过,让人遗憾的是,在采购实践中,不时会出现采购人代表在“咨询”之后拟定采购方案时,将意向单位的优点列入了采购方案与评分标准之中。对于这样的问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即使能够发现端倪,但往往因专业知识欠缺以及采购人代表的“领导对此项目有时间要求”、“我们已经做好了充分的论证”等借口而有心无力。久而久之,一些采购人代表的不正之风便得到了助长。这对政府采购的健康发展显然是百害而无一利的。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加强对采购方案的监督,避免采购人代表的个人“意向”出现在采购需求中。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就招标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那么,招标采购单位就招标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供应商能否参与投标呢?向供应商征询过意见的采购人代表是否又能出现在评标委员会中参与该次采购的评标呢?这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也是有待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的问题。如何才能更好地满足采购人的采购需求,又能避免少数采购人代表与供应商之间私下达成“意向”,损害国家利益、他人利益呢?笔者认为,应该改变采购方案拟定由采购人代表单方面完成的既往做法。
在笔者看来,采购人代表在拟定采购方案时,应该公开采购人的采购计划以及采购需要,并邀请专家成立采购方案工作小组共同设计采购方案,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及采购单位的分管领导应参与其中进行监督。而采购方案拟定后,可以考虑挂在网上,广泛征求供应商的意见。这不仅能够切实保证政府采购的公开、公平、公正,而且还可以避免个别采购人代表与供应商之间的私下“交易”。
上一篇:答复函适用法律法规要与时俱进
下一篇:不妨设立“提醒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