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复函适用法律法规要与时俱进
“你们这是存在暗箱操作呢?还是工作人员的素质有问题?”某日,K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门口来了一位满脸怒气的供应商,见到工作人员就开始指责。代理机构在场的工作人员糊涂了一阵子方才明白这位供应商吵闹的理由。
原来,这家供应商刚刚参加了K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组织的某项目采购,但是没有中标。该供应商由于对K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某个工作环节存在疑义,便在采购结果公告的第二日提交了书面的质疑函。
负责处理这次质疑的工作人员来到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不久,刚刚熟悉了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接到质疑函后,这位工作人员不敢怠慢,及时做了答复。可书面答复函发出没两天,该供应商的负责人就找上了门。“这个答复函中使用了《××》规定,可这条规定是政府采购工作刚刚开始试行时出台的,现在早已废止,并且被别的法律法规所代替了。我们后来咨询了法律顾问,明白了我们所质疑的事项事出有因。但是没想到却收到了你们这样的答复函,到底什么意思?”见到该代理机构负责人之后,这家供应商说明了吵闹的原因。“当时我们真的是理亏,除了道歉还能说什么呢?”该代理机构的负责人说。
对此,笔者认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对供应商的质疑进行答复的时候,一定要注意所使用法律法规是否是现行的、在这个情况下使用合适不合适。
从《政府采购法》实施到现在已经将近7个年头,政府采购工作从试点开始到现在也有十余年,这些年来,政府采购工作在不断发展,法制和规范建设也在探索中前行,从中央到地方,各相关部门出台的法规、规定难免会出现“长江后浪推前浪”的现象。《××规定(试行)》、《××通知》、《××补充通知》……,这种情况在“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下并不少见,而出现在正在成长中的政府采购领域就更是正常。
对于政府采购工作人员来说,充分掌握政府采购相关知识不应该仅仅限于我国都有哪些相关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都做过哪些方面的规定,更要明确知道哪些法律法规已经成为我国政府采购事业发展的“丰碑”,而哪些是正活跃在政府采购工作中的。此外,现行的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中,很多是有其明确适用对象的。比如《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顾名思义适用于政府采购中的货物和服务项目,且需是通过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进行的采购项目。如果在某个工程相关的采购项目或是竞争谈判的采购项目中,使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的相关条款对供应商进行答复,那换回来的也许就不仅仅是供应商的指责了。
所以,笔者认为,政府采购工作发展到今天,其法制和规范建设已经走上了正轨,政府采购相关工作人员可以充分地了解法制和规范发展的历史,但是在应用时,还是应避免法律法规的错用,减少不必要的错误给政府采购工作带来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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