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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售采购文件应严堵漏洞

作者:锦凌 发布于:2009-10-27 17:39:1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近日,某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有个项目要重新采购,原因是经过其他供应商的质疑和投诉,该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该项目的中标供应商P根本不具备购买招标文件的基本资格。这样的供应商怎么能最终成为中标供应商?

  据了解,该项目在制作招标文件的时候,在发售招标文件的环节中设置了第一道“预审”程序,供应商如果要购买招标文件,需携带企业营业执照、上一年度缴纳社会保证金的证明、税务登记证、厂家授权书、组织机构代码、法人授权委托书和三年之内对投标产品的销售业绩证明等。有了这一道环节之后,开标当天评审专家对供应商提交的上述材料就没有进行过多的审核。

  评标结束后,供应商P各项得分位于榜首,被评标委员会推荐为该项目的中标供应商。中标结果公布后,立刻引起其他供应商的质疑:供应商P的公司刚刚成立不久,怎么会通过了资格审查呢?后经过该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调查,该项目最终被判重新采购。

  对此,笔者认为,发售采购文件环节应该严格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执行,稍有差池就会出现漏洞,对接下来的采购工作造成影响。

  首先,目前很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售采购文件的时候,均对前来购买文件的供应商提出了一定的要求。一般需要供应商提供营业执照、缴税记录等,有些项目或代理机构则更需要供应商提供销售业绩、资格证书和厂家授权等文件方可有资格购买采购文件。

  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格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法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殊要求,对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查。但是,一旦将某些资格性的审查提前至发售招标文件的环节,那么发售招标文件的部门就需要把好这道关口,否则将给之后的评标带来不必要的麻烦。该案例中供应商P不具备基本的投标资格却能一路“过关斩将”,究其根源是招标文件发售的环节中出现了漏洞。

  其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规定,投标文件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资格性检查是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符合性检查是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笔者认为,该案例中即使资格性审查是由招标代理机构在发售招标文件的时候就已经进行,但是评审专家在评审的过程中,通过供应商P的销售业绩也应该可以察觉其并不具备一年的营业时间,自然也就不会具备一年的社会保障金缴纳记录。如果评审专家具备足够的细心和责任心,及时对供应商的资格性审查过程提出怀疑,那么该案例中不合格的供应商也就不会一路顺利地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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