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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签委托代理协议弊端多

作者:刘燕 发布于:2009-10-15 11:25:37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的签订,是为了维护委托行为的严肃性,落实《政府采购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保护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委托代理协议签订后,如果在采购活动中,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应尽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按照协议中规定的方式予以解决。

  但在实践中,许多采购人仍然是以申请的方式或者口头委托方式向采购代理机构委托采购项目,即使有书面申请,也只包括了采购项目名称、型号、采购资金以及采购人名称等信息,很少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据了解,近年来因为缺少委托代理协议而引发的投诉案件时有发生。

  下面这一案例,就是诸多投诉案件的其中一起。

  老朋友羞于签协议

  某地环保部门欲采购一批预算金额为800万元的环境检测设备,并将该项目顺理成章地委托给了当地政府采购中心操作。该环保部门负责采购工作的王处长与采购中心业务处室的李处长是相识多年的老友。在委托该项目之初,也曾有人提出,应该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细致地明确双方的权益与责任。然而,作为老友的李处长和王处长认为没有必要。“这么熟的人了,还多那道手续干什么?”李处长和王处长几乎异口同声地对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提议给了否决票。

  互相推诿不答复

  就在该项目的招标公告发出的第五天,某供应商的投标代表在拿到招标文件之后打电话给采购中心一位业务人员,对其提出招标文件中某项技术参数具有明显倾向性,希望采购中心对此进行说明。

  采购中心这位工作人员心想,招标文件中的有关技术指标和参数均是依照采购人的要求设立的,即便是询问,也应该向采购人提出,并由采购人进行解答。于是,他拒绝了对此问题的正面答复。

  第二天,该供应商代表又将询问电话打到了采购人处,结果采购人单位由于工作十分繁忙,人手紧缺,于是将解答的义务又推还给了采购中心。该供应商反复致电无果后,遂将一纸诉状投到了当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

  经过监管部门的调解,王处长此刻才认识到,采购工作是一种经济行为,它与委托双方各自的私人关系亲疏无关,委托代理协议必须签,这既是法律的规定,也符合委托双方各自的权益保护。

  委托代理协议必须签

  从事政府采购工作9年有余的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科长林少娟表示,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轰轰烈烈地进行了10多年,作为政府采购活动中的重要当事人,采购人应该深知,若想把政府采购工作做好、做到位,不仅要学好一系列的市场交易规则,还要熟练运用各种法律制度规定保障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害。

  作为民事合同中的一种,委托代理协议正是市场行为的产物。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仅要懂得如何跟供应商签合同,还要避免有“采购代理机构是由采购人选择的,在大多时候都替采购人维护利益,权利义务约定得过细未免显得太见外”的想法。若怕麻烦不签协议,一旦产生争议事情其实会更麻烦。

  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是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双方共有的权利和义务。《政府采购法》第二十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第十三条同时规定,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招标的,应当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林少娟还指出,委托代理关系的确立,必须要有委托书,无论通用项目还是非通用项目。

  委托书根据项目特点可以通过协商一年一签,不可不签。委托协议书主要内容包括明确采购方式、各项参数技术需求、违约责任、代理手续费的收取、质疑时如何进行答复、中标通知书的发布等涉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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