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采应坚持以公开招标为主
“我们市政府采购项目现在很少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采购的,通常就是竞争性谈判。”近日,某供应商负责人在谈起工作时,说出了上面的话。“这是为了提高政府采购的工作效率。”B市政府采购中心的负责人说,“我们改变工作思路之后,越来越多的采购人单位反映我们现在的工作效率提高了很多,而且采购质量也一如既往。为了加强对其他采购方式的管理,我们还出台了相关的规定和详细的工作流程。”
对此,笔者认为既然《政府采购法》第三章第二十六条中,在明确政府采购方式的时候,已经说明了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那么公开招标的主导地位就不应该在实际工作中被颠覆。
针对该问题,笔者大致浏览了几个省市的政府采购网站,发现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的政府采购项目比例下降的不只是个别现象。正如B市政府采购中心负责人说的,目前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效率经常被采购人单位诟病。为了改变这种状况,很多集中采购机构就在采购方式上动起了脑筋。
虽然说现在很多集中采购机构把工作重点放在了提高服务质量方面,但是公开招标作为法定的主要采购方式,是不应该轻易被颠覆的。
纵观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不难发现,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之所以被确定为主要的采购方式,是因为其公示时间最长、流程最为公正透明,因此是最能体现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的一种采购方式。如果说某地区的采购工作多为细小零碎的项目,不适用公开招标的话,那么集中采购机构适当地对零散的小项目进行分包整合便是解决这个问题的一个很好的方法。而且,化零散为集中也正是集中采购机构开展工作的一个基本的准则和初衷。
因此,笔者认为,提高采购工作的效率也好、项目额度较小也罢,都不足以作为公开招标“下课”的借口,不管集中采购机构对其他采购方式做怎样的提升和改进,都不应该削弱公开招标的地位。集中采购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项目的时候,还是要坚持以公开招标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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