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都投同一品牌怎么办
作者:锦凌 发布于:2009-06-12 09:57:38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近日,某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碰见了一件棘手的事情。在一个政府采购项目中,前来投标的供应商只有三家,并且这三家投的都是同一品牌的产品。是应该继续进行开标评标工作呢?还是应该依法废标呢?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陷入了两难的境地。
对此笔者认为,在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规定每个品牌或型号只能有一家供应商来投标的前提下,这个项目是应该正常进行开标评标的。但是出现这种情况,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也应该在招标文件和其他方面找原因,在之后的工作中尽量避免。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废标。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做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所以,该项目并不满足法定的废标条件。而且,该项目的招标文件中也并没有提及不允许供应商投相同的品牌和相同的型号,如果就此废标重招,不仅对于供应商来说是不公平的,也是不符合法律要求的。
与此同时,供应商在一个项目中投同一个品牌的货物,是很容易出现围标串标的。而且,这种情况也使整个采购项目没有选择的余地,在价格上不能形成充分的竞争,在质量上也没有对比。笔者认为,出现这种情况,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也应该首先在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部分进行详细核对,确定是否存在倾向性的条款或是隐性指定品牌的条件。
综上所述,在招标文件没有明确说明的前提下,供应商投同一品牌的货物,应该照常进行开标评标。但是这种情况却应该提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的注意,在制作招标文件的过程中,一定要避免出现隐性的倾向性条款,保证政府采购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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