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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谈判要不要唱标

作者:陈雁 锦凌 发布于:2009-05-07 15:30:03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正方:“唱标”促公开透明

  由于目前《政府采购法》对竞争性谈判在适用条件和遵循程序等方面只做了原则性的规定,所以在实际操作中,许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难免会出现摸着石头过河的情况。那么竞争性谈判应该有类似于公开招标时的唱标环节吗?笔者认为,在竞争性谈判采购过程中引入“唱标”的程序,可以充分保证采购的公开透明。
  
  无论是《政府采购法》还是《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对实行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在信息公告方面均没有明确规定,这就很难避免暗箱操作现象的出现。如果尽可能缩小信息发布的范围、缩短信息发布时间,那么就会使潜在的供应商大量流失,采购结果不尽如人意。而且就竞争性谈判的项目来说,经常会出现采购进行前采购人就跟一些供应商接触过的情况,那么没有公开报价的这个环节来“监督”,这些“先发制人”的供应商很可能直接报出采购人的“心理价位”,或者通过几轮的调整在最后给出底价,从而顺利地成为成交供应商。而通过公告获得采购信息的供应商就很有可能处于“陪衬”角色,或者根据谈判进行过程中反映出的有限情况来盲目调整报价,最终谈判也成了一个形式。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采购人采购的货物及服务的规格要求、质量标准、技术构成、指标参数、交付期限、售后服务以及合理价位等因素,都是明确列入谈判范围的实质性内容。公开第一轮报价,可以让各供应商知道相互之间的报价,以此判断自己是否有竞争优势。这样在谈判时,谈判小组就可以针对让采购人与供应商双方共同关注的诸多实质性条款进行谈判,以便更好地达成共识,帮助采购人择优选择成交供应商并最终实现采购目标。
  
  所以,笔者认为在竞争性谈判采购的过程中,如果谈判前不公开各供应商的报价,通过正当途径了解到采购项目的供应商就很容易被置于竞争的劣势地位。同时,不公开报价的政府采购活动也就不能在供应商之间进行相互监督。因此在谈判前增加唱标的环节,是维护政府采购公平、公开、公正的有力措施。
  
        反方:“唱标”过后价难谈
  
  目前在我国政府采购活动中,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正在被广泛地使用。但是竞争性谈判应该怎么操作,却一直在困扰着许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那么,竞争性谈判该不该有“唱标”环节?笔者认为,在竞争性谈判采购的过程中,第一轮报价如果公开,那么将对接下来几轮谈判的报价产生很大的影响,不利于供应商报出最优惠的价格,所以竞争性谈判不宜加入“唱标”环节,否则将很难“谈”。
  
  某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尝试着在竞争性谈判之前公开供应商的第一轮报价,结果在第二轮报价中就惊讶地发现,所有供应商的报价都很接近第一轮报价中出现的最低价格。几轮谈判下来,最终都没有将价格“压”下来。“虽然比市场价格低,但是优惠很小,采购人很不满意。”该代理机构的负责人说。
  
  对此,笔者认为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适用情况之一,就是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时候。那么在谈判的过程中,很多情况下谈判小组和供应商是针对价格展开“较量”。如果在供应商彼此不知道报价的前提下,出于想成交的目的,往往经过几轮谈判,供应商都会给出一个“底价”。因为供应商之间不知道竞争对手的报价情况,那么只好跟谈判小组“以诚相待”,这样就可以在充分保证质量的前提下以最低价格成交。但是如果供应商彼此知道报价,那么情况就远远没有这么简单了。因为追求利益最大化是每个商家的信条,当得知对方的报价后,调整报价的时候供应商就会充分考虑竞争对手的情况,力争找到一个平衡点,使自己既成为这个项目的成交供应商,又得到了相对最大的利润。这样对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单位来说,就会非常不利。每一轮都谈不下太多的折扣,不但费时费力,而且采购结果很难达到理想的价格。
  
  由此可见,在通过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采购的过程中,为了保证采购项目的顺利进行和采购结果的质优价廉,“唱标”的概念还是不要引进来的好。(锦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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