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协议不能只有单方签字
作者:锦凌 发布于:2009-04-30 10:57:27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近日,某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遇到了一件麻烦事。某采购项目的采购人单位在招标公告即将发出的前一天,忽然提出要停止采购项目。“我们前期已经做了很多工作了,但是我们还没有正式签署委托协议呢,他们要停止项目,我们也没办法。”
原来,这家采购人经常委托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对其所需的项目进行采购,大家已经是“老熟人”了。所以在这次采购项目立项之前,该采购人单位只是电话通知该代理机构,要有某项目需要进行采购,该代理机构就开始组织人力着手进行前期的工作。“在招标文件编制都快结束的时候,经过我们几次的催促,采购人单位才拿过来委托协议。”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负责人说,“不过这也怪我们,当时拿到委托协议我们立刻就签字了,可是对方却由于当天负责人不在而没有及时签字。我们觉得这也没什么了,所以也就没再催促他们。”但是,正是这份只有单方签字的委托协议,给该政府采购机构带来了“哑巴吃黄连”的尴尬。
对此,笔者认为,在政府采购工作中,每个步骤都需要按照正确的流程来执行,否则将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应当由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所以,政府采购的委托协议书是采购人和政府采购机构合作的基础,更是采购人单位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维护自己权利的一个保障。由于委托协议书属于采购项目双方当事人所订立的合同,所以必须有双方当事人的签字或者盖章才能生效。该案例中这份只有单方签字的委托协议,原则上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所以即使采购人单位要中止采购项目,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也是没有办法的。
对此,业内专家也表示,在政府采购项目立项之前,一定不能忽视前期的各项工作是否都已经落实到位,否则很容易给后面的工作埋下隐患。该案例是在招标公告发出之前采购人已经告知代理机构要中止采购项目,带来的损失还不大。如果在招标公告发出之后再中止,那么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将面临更大的麻烦。政府采购是一项非常严肃的工作,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仅不能在与供应商之间用“交情”,在与采购人单位交流合作的过程中,也要避免“老熟人”的观念。只有做到这些,才能使政府采购工作更加顺畅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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