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方式转变 法人授权也能无缝对接
作者:清晖 发布于:2009-03-12 09:36:58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一般都会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明确法人代表的授权,并规定如果投标人无法人代表授权,或者授权无法证实是真实的,投标人的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这样的规定不仅确保了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的严肃性,而且也方便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投标活动中必要时联系供应商。因此,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提这样的要求是必要的。
但是,在一些时间要求比较紧的项目中,如果能在招标文件中多条规定或许能起到有备无患的作用。这条规定就是在遇到有效投标不足三家时经财政部门批准可现场转变采购方式的项目,采购方式转变后,投标人的法人授权可以顺理成章地无缝对接。
有人或许认为这是多此一举,但是事实证明这条规定在必要时能发挥到很好的作用。据了解,不少供应商在授权某个工作人员参与某个项目的投标时,都是明确的、具体的,直接就指向某个项目的招标活动。这就使得一些项目在遇到特殊情况需要现场转变采购方式时,有些供应商派出的代表却不敢继续参与,因为其所在的单位没有给予其参与竞争性谈判活动的授权。而这类供应商的退出,又使得转变采购方式后,采购活动依然没法继续进行。
近日,某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一个农机具项目的采购中就遇到了这样的问题,公开招标有效投标只有两家农机具公司,经当地财政部门的批准后,该代理机构可以组织竞争性谈判。但代理机构在组织谈判时,其中有一家公司的代表却要求退出谈判。其理由是他只有参与投标的授权,没有参与谈判的授权,公司的老总又联系不上,没法得到新的批准和授权。于是这个项目的竞争性谈判一样没能实现,导致该代理机构不得不重新发布公告,再次组织采购。
因此,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制作招标文件时,一旦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了如果有效投标不足三家将通过现场转变采购方式以实现采购的,最好在招标文件中事先就明确:如果该项目需要现场转变采购方式的,采购方式转变后,法人授权将无缝对接。
有了这样的规定后,供应商一旦授权某个工作人员参与该项目的投标就等于认可了其可以参与采购方式转变后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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