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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预审不能只是走过场

作者:锦凌 发布于:2009-01-08 10:20:29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近日,某市政府采购中心代理了一项政府采购项目,经过研究和批准,该项目决定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经过几天的资格预审后,参加的全部供应商都顺利地通过了资格预审,成为了合格供应商,准备进入下一轮的招标。但是其中的一位供应商却说了这样一句话:“我们估计下一轮没戏!有两家实力雄厚的公司,我们也就是个陪衬。”这是怎么回事呢?为什么是“陪衬”呢?
  
  原来,该项目由于参加资格预审的供应商一共只有5家,供应商的水平也参差不齐。“如果在预审的环节就把不合格的供应商都淘汰掉了,很可能进入招标的程序后,实际响应的供应商就不足3家了。”该市政府采购中心的工作人员说,“这样也是考虑到采购项目能够顺利进行。如果供应商的数量不够,这个项目还得交主管部门处理。但是在接下来的环节里,我们会严格按照程序执行、公平竞争。”
  
  对此事,笔者认为,该市政府采购中心工作人员的话“貌似”有道理,但却对政府采购的原则有所违背。
  
  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有两种情况可以采用邀请招标,一是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二是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而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十五条:“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前,按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招标采购单位从评审合格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邀请招标设置资格预审环节,就是要在招标进行前,对供应商的实力进行评估,以确定合格的供应商并对其发出投标邀请。因为邀请招标不同于公开招标,对供应商是有很多选择和限制的。而资格预审环节的存在,可以充分保证在招标之前确定对供应商的选择和限制的正确性。如果为了“凑足”进入下一轮供应商的数量,而鱼目混珠,就会大大增加采购项目的风险,可能造成采购商品“质不优、价不廉”。
  
  所以,资格预审的环节,是邀请招标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一定要“说到做到”,不能为了“凑数”,而让资格预审成为“走过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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