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售后服务相比 产品质量更重要
作者:清晖 发布于:2008-12-01 13:44:14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为了完全达到这些要求,可以说,绝大多数集中采购机构都在做着各种不懈的努力。但有些地方的效果并不好,其原因也是多方面的,有些地方是因为采购人对产品质量要求过高,招标文件中技术分占了过高比例,价格分权值设得过低,导致中标产品的价格过高而引起外界对政府采购的误解--政府采购的价格高。而有的地方则是因为中标供应商中标后履约不诚实,售后服务不好,而使得采购人产生了怨气。
为了确保供应商的售后服务质量,许多集中采购机构又开始挖空心思,寻找捷径。有的集中采购机构是加强对供应商售后服务情况的监督,有的则是在设计评标因素上动脑筋。如对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的货物项目中,给价格部分和售后服务设定较高的分值,以实现采购价格低、售后服务良好的目的。如某县采购中心在采购系统设备时,分值设定为,投标货物设备性能与质量情况 20分,价格分55分,售后服务分25分。为了确保供应商的售后服务高效到位,该中心还在招标文件中对各项评标因素及涉及到的服务要求进行了细化(如在售后服务中,中标人排除故障的响应程度占10分,两小时内能赶到采购单位的得10分;排除故障的时间占5分,1小时内能排除的得5分等)。
想方设法确保售后服务质量原本是一件值得鼓励的事情,但是如果把售后服务质量放在了一个比中标产品的质量更高的层面上就值得商榷了,尤其是对绝大多数技术已经成熟的产品来说更是如此。在笔者看来,集中采购机构在制作招标文件时,与售后服务相比,产品质量更重要。如采购一台监控设备,更该关注的是采购的这个设备的有效工作时间是多长、保修期内坏了多少次等,而不是把关注的侧重点放在“这个设备坏了后中标供应商能多长时间作出响应,前来维修”的问题上。在制作招标文件的过程中,排除价格因素,笔者认为,集中采购机构关注的核心应当是产品质量。而对于售后服务这种补救性的措施虽然应当强调,但绝对不能放在比产品质量本身更重要的位置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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