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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有效期不足不能过关

作者:万玉涛 发布于:2008-11-11 10:39:15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投标人没注意到我们的投标有效期要求的是90天,所以才在投标文件中写了60天的。评标时,评标委员会没注意到他们的这个问题。中标结果确定后,我们在归档时发现了这个问题。我们当即就和F公司取得了联系。他们表示,20天内就能按要求给采购人供货,所以即便他们写的投标有效期只有30天,也不会影响到采购结果……”遭遇投诉后,某招标公司项目经理向当地财政部门做出了这样的解释。但这一解释最终却没能为他们免责。
  
  “少于90天中标”引投诉
  
  据了解,受当地卫生部门的委托,9月11日,某招标公司发布招标公告,开始就其所需的冰箱进行公开招标。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投标应自开标日起,并在90天内保持有效。投标有效期不足的投标将被视作非实质性响应”。
  
  10月6日,开评标活动如期举行。次日,招标公司就在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公布了中标结果。10月13日,参与投标的B公司向招标公司提出质疑--听说F公司的投标有效期只有60天,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他们根本就不是合格的投标人,怎么最终还中标了。
  
  收到质疑后,招标公司并没有正面回复B公司提出的质疑,而是提出:“你们有什么证据能够证明F公司的投标有效期不足?B公司获得的这一信息是公司员工提供的。在提出质疑时,B公司领导问其来源,公司员工都一口咬定是无意中听到的。由于缺少证据,B公司不愿意继续和招标公司“纠缠”,但又十分不甘心,于是便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了投诉。
  
  审查发现没有合格投标人
  
  当地财政部门收到投诉后,并没有向B公司索要证据或是追问信息来源,而是直接到招标公司调查。“这种事情查起来太简单了,直接调出F公司的投标文件来看一下不就确认了吗。”当地财政部门的相关负责人如是说。最终,当地财政部门根据F公司的投标文件确认了B公司的投诉实事。调查中,当地财政部门还发现,在这次招标中,招标公司认定了三家有效投标供应商。但是其中有两家供应商所投产品并非国货。而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十条的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因此,在这次投标中,三家供应商其实都不满足此次招标的要求。当地财政部门最终判决此次采购无效,并对招标公司进行了经济处罚。
  
  有效期太短可能影响结果
  
  对于上述案例中的招标公司,当地监管部门认为应当严惩。“归档时,发现了中标公司不是合格的投标人竟然默认了。政府采购的严肃性、公正性何在?对其他投标人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当地财政部门的相关负责人提醒,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无论在哪个阶段发现了失误或是问题都应该及时纠正、弥补,而不是将就。
  
  而业界专家则指出,中标供应商的口头解释或是承诺不应随意采信。无论如何都应该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去对待每一家供应商。“违背原则一方面是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同时,对其他供应商来说,也不公平。更为可怕的是,还为采购活动的最终履约留下了隐患。如果中标的供应商没在其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内履约,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就会处于非常被动的局面。具体的采购实践中,有些代理机构还遇到过中标供应商在投标有效期内就破产的情况;有些代理机构则遇到过‘中标供应商因为自然灾害而无法履约的情况’,此时,如果投标有效期规定得太短,自然灾害(如洪涝灾害、地震等)后,如果供应商不认账,代理机构也会很被动。”湖南省某中介公司的老总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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