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文件发出后需要澄清或修改怎么办?
在政府采购的过程中,许多集中采购机构都遇到过这样的情况:采购文件发出后却发现有些实质性内容需要澄清或是修改。这可怎么办?江苏省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尹存月在读了本报10月17日3版刊发的《报价次数岂能临时改》一文后认为,采购文件的修改应该引起大家的注意,“根据政府采购的法律及其相关规定,目前,只有采用竞争性方式组织的采购,现场才可以对谈判文件进行实质性变动。”尹存月同时也提醒,“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尹存月分析说,对于采用招标方式组织的采购活动,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这就意味着在招标采购中,开评标现场不能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而对于采用询价方式和单一来源方式组织的采购活动,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并没有对采购文件的修改及澄清做出相关规定。
而对于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组织的采购,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基本程序为:成立谈判小组→制定谈判文件→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确定成交供应商。而在谈判环节中,该法规定“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的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尹存月强调,在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组织采购时,如谈判文件确需实质性变动的,集中采购机构从业人员一定得采用书面形式。但尹存月同时也指出,虽然法律中在谈判环节有关于谈判文件进行实质性修改的相关规定,且没有时间方面的限制,但临时修改谈判文件会让参加谈判的供应商措手不及。同时,还会使政府采购活动的严肃性受到一定的影响。因此,在竞争性谈判活动中,应力求把谈判文件做得尽可能完善,如果谈判活动开始后发现还有不得不修改的内容时,最好以书面形式通知供应商,并推迟谈判时间,给供应商留下一些准备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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