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颠倒造成越权操作
据了解,对于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采购的项目,许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操作程序和公开招标的程序是非常接近的,一般为:制作谈判文件→发布采购公告→发出(发售)谈判文件→组织谈判小组对供应商提供的谈判文件进行审核→要求供应商报价→综合评审后确定供应商。这一程序虽然和《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有出入,但是很多代理机构却认为,采用这个和公开招标类似的流程,可以保证公开、公平、公正,应该不会有问题。不过,近日,北京市的一家招标公司却因此遭遇了质疑,后来质疑还上升到了投诉。
常规性操作为何遇投诉
据介绍,受采购人的委托,7月底,×招标公司发布竞争性谈判公告,开始就其所需的信息化工程进行政府采购。根据谈判公告,谈判活动应于8月4日举行。但在谈判当天,谈判小组在就参与谈判的4家供应商的资质进行审核时却发现,有两家供应商的资质根本就不满足此次采购的要求。次日,代理机构就该项目发布“废标公告”,废标原因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重新组织采购”。
8月11日,参与谈判的供应商H公司向代理机构提出了质疑:“参与谈判的供应商,其资格条件都应当符合此次采购的要求,贵公司为何在谈判开始后才宣布‘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招标公司回应:“这没什么问题,我们一直都是这样操作的。我们组织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所有供应商都可以参与,不符合要求的当然得出局。满足要求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我们就得重新组织采购。”对招标公司的答复不满,8月19日,H公司向当地的财政部门提起了投诉:×招标公司在开标当日以参与谈判的4家公司中有两家资质审查不合格为由废标的行为有悖于竞争性谈判的资格预审。
H公司还在投诉中指出,×招标公司存在劝退自己购买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行为,同时H公司还向当地财政部门申请要求招标公司撤销废标公告,并以最低报价为成交价格确定成交供应商。
程序颠倒造成越权操作
当地财政部门在收到投诉后,就此次采购的程序进行了详细的调查。调查发现,该项目在进行正式竞争性谈判之前,×招标公司并没有按照法定程序,成立谈判小组,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后向其提供谈判文件,而是直接向报名的供应商发售谈判文件。当地财政部门的相关负责人认为,×招标公司的这种操作流程严重违背了《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在这次采购中,×招标公司的做法实际上是代行了谈判小组的职能。
而对于H公司提出的“招标公司劝退自己购买谈判文件”的投诉及“要求招标公司撤销废标公告并以最低报价为成交价格确定成交供应商”的诉求却没有得到支持。因为当地财政部门在介入调查后,H公司没能提供证据证明招标公司劝退其购买谈判文件,也没有证人为其作证,而且也没有造成实际后果。而在竞争性谈判中,供应商是有一次以上报价机会的,因此,H公司的“以第一次报价的最低报价而确定供应商”的申请并没有得到财政部门的支持。
最终,当地财政部门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此次采购的程序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责令代理机构重新就该项目组织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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