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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介绍岂能取代考察

作者:万玉涛 发布于:2007-12-21 11:11:37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受采购人委托,10月31日,某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开始就其所需热交换工程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11月27日,开评标活动如期举行。12月3日,代理机构在有关媒体发布中标公告,×空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空调公司)以155万元成为该项目的预中标供应商。据悉,对于这个结果,不仅采购人高兴,中标供应商也很开心。看到买卖双方都满意,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会心地笑了,但这个笑却没能持续多久。

  中标公告发布没几分钟,代理机构就收到了×热力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节能公司)的质疑:1、中标产品×板式换热器中板片单边流设计、胶垫免粘接设计的指标不符合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板片、胶垫应有加紧自定位系统,固定和密封功能分开的设计也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2、评标委员会为何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进行现场考察,怎么能仅凭采购人单方考察意见打分。对于节能公司提出的质疑内容,代理机构难以回避,毕竟质疑内容是此次评标中确实存在的问题。于是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找来空调公司,和空调公司商量,让空调公司把中标后可能得到的利润分1万元给节能公司作为“节能公司不再纠缠上述问题”的交换条件。

  担心节能公司投诉后中标资格被取消,空调公司答应了这一要求。为了避免和代理机构闹得太僵,节能公司拿到好处后也表示不再追究此事。但4天之后,纸最终没包住火,×热交换水处理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处理器公司)就同样的问题提出了质疑。面对质疑,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如法炮制,让空调公司出钱遮“丑”,但被空调公司拒绝了:“今天给了这家公司,明天再有人提出质疑,难道我还给钱……”最终这项质疑也因没法给质疑人合理的解释而上升到了投诉。

  透过上述案例,有三个问题值得思考:一、招标文件的规定如何避免歧视性条款存在?二、采购人代表的口头陈述能否取代专家现场考察?三、面对错误,代理机构应该采取何种态度?

歧视待遇违规定

  据了解,在此次采购中,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中关于“板片单边流设计”、“ 胶垫免粘接设计,板片、胶垫应有加紧自定位系统”、“ 固定和密封功能分开”等的规定排斥了“非单边流设计和使用胶粘接密封设计”的板式换热器产品参与投标,对潜在投标供应商实行了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对此,代理机构的辩解是,这项技术要求是采购人提出来的,他们的从业人员对这种专业性术语并不了解,所以才予以了认可。

  不过,业界不少专业人士却认为,代理机构的这种说法完全是狡辩。政府采购项目种类繁多,代理机构不可能具备所有类别的专业人才。但代理机构可以聘请专家对采购文件进行论证,还可以通过召开供应商标前论证会,对采购文件进行论证,以排除采购文件的不合理规定或歧视性条款。

现场考察被省略

  据介绍,此次采购中,根据招标文件评审细则的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对投标人进行包括现场考察在内的综合评审——“综合评价(1~3分),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人的生产装备水平、技术力量、招标文件技术商务文件的响应程度、现场考察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但在评审环节,采购人代表在评标现场向评标委员会口头介绍了招标活动开始前对有关投标品牌的考察意见后,评标委员会便根据采购人代表的口头介绍即对各合格投标供应商打了考察项目得分。

  专家提醒,根据法律,采购人代表可以参与评标,但对现场考察的打分却不能仅由采购人代表说了算,还应有评标委员会其它成员的考察意见。否则很容易失之公允。另外,代理机构既然在招标文件中设定了现场考察的分值,就应明确现场考察如何开展的细则,以避免评标委员会无规可循,自作主张。

亡羊补牢犹未晚

  在上述案例中,代理机构面对供应商的质疑,居然让中标供应商给质疑人好处,以避免质疑上升到投诉。对此,有政府采购办主任说,代理机构的这种做法只会让自己越陷越升,错上加错。因此,他认为,代理机构在采购代理过程中出了问题,应尽早采取合法措施,积极面对,亡羊补牢,犹未为晚,绝不能让自己背离法治的轨道越走越远。否则,从业人员不仅会毁了自己,也会对我国的政府采购事业带来不好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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