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委能接受就可以通过吗
受某区中小学教学技术装备管理站的委托,某区政府采购中心就其食堂设备进行公开招标。今年8月19日,采购中心在有关媒体发布了采购公告,9月20日开评标活动如期举行。经过评标委员会7个多小时的评审,终于有了结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成为预中标人。当天晚上,采购中心便公布了结果。9月26日,×厨房设备集团公司对“预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密封及技术规格偏离表的电子版未在递交投标文件时一并递交”提出了质疑。
9月30日,采购中心对质疑作出了答复:×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投标文件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分包装订是事实,但评标委员会认为“供应商投标货物属同类产品,不需要分包装订。此项不属于实质性偏差,因此可以接受,且不影响供应商相对排序”,所以才继续对这3家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而技术规格偏离表的电子版递交问题,招标文件确实要求同时递交,预中标人也确实没有一并递交,但可以视为是投标人的补充文件,根据法律也是可以接受的。
×厨房设备集团公司对质疑答复不满,于10月8日下午向当地财政局提起投诉。次日,财政局便介入了调查。但10月7日预中标人已经被确认为中标人,并于10月8日上午履行了合同。财政局调查后,对投诉人提出的问题予以了支持,但处理决定却让投诉人大失所望——我局认为,评标委员会继续对×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鉴于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决定如下:确认某区中小学教学技术装备管理站的教师及学生食堂设备项目的采购评标活动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不符。
“确认不符又能怎么样呢?中标人得到了好处,采购中心也没被处罚,我为此耗费了大量精力,又换回了什么?” ×厨房设备集团公司无奈地说。
透过上述案例,有三个问题值得思考:一、评标委员会认为能接受的投标文件就能接受吗?二、投标人任何条件下都可以对所投文件进行补充吗?三、受理投诉时,如果合同已经执行完毕,是否确认采购活动不合法即可?
同类产品 也应分开装订
云南某律师事务所姜律师指出,虽然投标文件的装订并不能反映一个供应商的履约能力,但既然招标文件已经对投标文件的装订提出了明确要求,并作为实质性条款出现,那么,如果出现了投标人未按要求分装的情形,就应做无效标处理,而绝不能以临时组成的评标委员会的意志为转移。也许“招标文件要求的分包装订确实没有必要”,也许“供应商的投标货物属同类产品,真不需要分包装订”,但既然招标文件规定了不按要求分包装订就属于“实质性偏差”,无论是否会影响供应商的相对排序,评标委员会都只能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做无效标处理,否则就是违法。
补充文件 不讲技巧也违法
据了解,上述案例中,×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是投标时忘了递交技术规格偏离表的电子版,所以才又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一天给补上的。法律专家对此更是一口否定:“招标文件要求一并递交,就应该一并递交。法律规定,可以补充,但补充也该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湖南某中介公司老总建议,供应商遇到这种情况,应讲究技巧,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招标文件要求需一并递交的东西给忘了时,选择的方式不应该是补充,而应选择撤回递交的部分,再把漏交的部分与撤回的部分一并递交。
惩戒补偿 彰显公平公正
上述投诉中,由于采购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当地财政局便只确定了采购活动与相应的法规不符,而没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专家认为,当地财政局的这种处理也是欠妥的。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完毕的,不仅仅是“决定采购活动违法”,“给采购人、投诉人造成损失的”,还应“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这不仅能对相关责任人起到惩戒作用,还能在投诉人在得到应有补偿的同时,彰显法律的公平与公正。这可以使得投诉人在以后的政府采购活动中,自觉去遵守法律,宣传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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