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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者”并非无过

作者:万玉涛 发布于:2007-03-09 17:21:2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受采购人委托,某省××招标公司就其地质勘察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招标公告发布前夕,招标公司项目负责人对公告进行了补充。补充内容为“欢迎各潜在供应商参加。购买招标文件时,请携带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并携带加盖公章复印件一份)”。公告发布后,有5家单位陆续购买了招标文件。第九天,一投标商携带事业单位法人证及相关材料前来购买招标文件。招标公司工作人员以不是“企业营业执照”为由,拒售招标文件。

  次日,这位被拒的投标商又到招标公司,要求购买招标文件。工作人员有些不耐烦了:“我不是说了你们没有资格吗?怎么又来了。”“你最好还是卖给我吧,我昨天了解过了,你们的规定是违法的,我们有资格……”招标公司工作人员打断了投标商的话:“招标公告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我严格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办事,怎么就违法了,我忙着呢,不卖就不卖!”投标商气愤地离开后,径直去了监管部门。

  监管部门的领导听完投标商的陈述后,认为招标公司按招标公告拒售招标文件是合理合法的,但投标商却不同意这样的处理结果,要求监管部门让了解法律的人重新处理其投诉……

  梳理此案的焦点我们发现:1.招标公司工作人员法律知识匮乏是引起投诉的根本原因;2.出售招标文件的工作人员的工作态度起到了催化作用;3.监管部门领导的“处理”也令人惊诧。

操作者不懂法

  法律专家指出,这虽然是一个很简单的问题,但不少代理机构常常在这个环节上出问题。《招标投标法》第六条已经明确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而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的法人主要有四种:机关法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和社团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为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因此,事业单位法人是有投标资格的。

  投诉单位总经理在接受采访时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事业单位改革的深化,事业单位要面向社会、参与市场竞争,就要打破条块分割,有条件的还要进入国际市场开展业务活动。只要我们进行了登记管理,获得了全国统一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就有资格参与投标。”

服务意识待加强

  业界专家指出,在这个案例中,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是:招标公司出售招标文件的工作人员缺乏服务意识。根据招标文件,拒售招标文件是没有错,但是如果投标商作为事业单位法人,认为自己有资格而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没资格时,就有必要对招标文件的内容进行“反省”,招标文件的规定合适吗?如果自己弄不明白,应该报项目负责人,以引起其思考。之后投标商再次要求购买招标文件时,工作人员的态度更是不合时宜的。代理机构是服务性机构,其工作人员应该具备起码的服务意识。

监管水平令人忧

  在这起投诉中,最引人“关注”的是监管部门有关领导的处理,“监管部门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称得上‘执法部门’,可是对自己监管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却不了解。更可怕的是在不了解的情况下还草率地对案件进行处理。如此‘监管’不仅会打击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的积极性,而且也会影响自身的形象,进而影响政府采购事业的健康发展。”某招标公司总经理如是说。
 
  专家呼吁,政府采购事业是一个新兴的事业,从事这份事业的很多人都没有工作经验,也不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很多时候只是凭感觉“操作”,而感觉常常会出错,因此,加强对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培训是十分必要的,而对某些监管部门的从业人员以及代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的培训更该及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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