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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错就错铸大错

作者:宋晓杰 发布于:2006-12-18 13:49:27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某实验设备采购项目公开招标,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标,价格分的计算采用“平均价优先”的加权平均法。A、B、C、D和E共5家供应商同台角逐,其中A、D报价较高,C比B的报价略低。最终经过评审B以微弱的优势成为排名第一的预中标人,C屈居第二名,但中标结果还未公示,C的一纸质疑书已经递到了采购中心。

参与就有影响

  C质疑说,此次招标文件明确规定,所有投标供应商必须以现金支票的形式交纳投标保证金, D当时未带现金支票,本应算作无效投标,但交纳等额现金后,其投标文件也参与了评审,所以本次应该废标。

  C是因为自己未中标在无理取闹吗?专家说,本案中C的合法权益的确在不经意间已受到侵害。如果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或最低价中标,只要D不中标,对其他供应商可能没有任何影响,但因为价格分采用加权平均法的“平均价优先”,D报价又很高,所以影响了平均值,在C与B分数不相上下时,影响很大。专家还形象地举例说,天平的两边几乎达到平衡状态,但尚在摇摆不定时,在任何一端稍加砝码,天平就会有所倾斜。
 
  事实上,该代理机构也意识到自己的一时疏忽铸成了大错,接到质疑后,立即向监管部门申请重新组织采购活动。该代理机构负责人说,当时可能工作衔接有误,在获知D未交投标保证金时,专家已到齐,公证人员已剪开了放在上面的D的投标文件,大家一时陷于两难境地。评审小组组长建议,投标保证金金额不大,让他补交现金算了……该负责人说,真未料到会造成这样严重的后果。

规定必须遵守

  本案还有另一个引起关注的问题,就是供应商竟然忽视了投标保证金这一重要条款的要求;采购代理机构也没有领悟和落实法律法规的要旨。

  财政部18号令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投标人投标时,应当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可以采用现金支票、银行汇票、银行保函等形式交纳。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拒绝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此次招标文件第6条投标保证金的第一款和第二款分别规定:本项目投标保证金人民币叁仟圆;必须在递交投标文件同时递交有效现金支票。未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拒绝招标。

  遗憾的是,法规和招标文件中的“应当”和“必须”条款,既没有引起供应商足够的关注,也没有阻挡住代理机构、专家和采购人“灵活变通”的步伐。

  该代理机构负责人说,他们这次跌的跟头太大了,当初可能就是担心没法向D解释,担心D纠缠说自己投标无效为什么还要打开自己的投标文件、泄露商业秘密等。该负责人意味身长深长地感慨:为了“小面子”丢了“大面子”啊。

质疑要讲章法

  质疑人还提出,除采购人代表参与评审外,另外还有两个采购人的工作人员也在评审现场,甚至怀疑代理机构的的组织人员和记录人员也参与了评审。
 
  代理机构解释说,政府采购强调专家评审,他们的4名评标专家全系从专家库抽取,另有一名采购人代表是以评委的身份参与评审的。至于采购人的另外两名专业人员,则是为了明确地描述采购需求,应采购人强烈要求而允许进入评标室的,他们只是负责专业性问题的讲解,并未发表意见和建议。

  对于最终评分结果及产品的优劣,代理机构没有更多的权力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他们只是该次开标的组织者,记录评标过程中专家的评标意见及统计确定最终评标结果,并没有权力干预评标委员会进行综合评分。该次采购结果是由5位评委独立打分再汇总得出的,有经过各评委签名的评分记录为证。

  就此质疑问题,有关专家点评说,供应商质疑不等于怀疑,有时可能找不到事实证据,但一定要找到明确的法律依据,要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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