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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采购人用考察否决第一中标人的行为

作者:李平 发布于:2006-11-09 10:38:49 来源:eNet硅谷动力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时需要对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进行实地考察,以核实其提交的资格、资质情况是否属实,并对其技术能力等有关情况进行核查,这对防范采购风险、确保项目顺利完成有一定作用。但是,在采购实践中却出现了这样一种现象,即通过考察来达到否决第一中标候选人、使第二或第三中标候选人中标的目的。出现这种现象,一般都是由于采购人在招标前已经有了意向的中标人,想通过招标程序来使自己的意向变成合法结果。如果经过招标,恰好是自己意向的中标人成了第一中标候选人,则会按照招标程序顺利确定其为中标人,如果第一中标候选人不是自己意向的中标人,则要对第一中标候选人进行所谓的考察,在考察过程中以种种理由将第一中标候选人淘汰,使其意向的供应商中标。 

  笔者曾经遇到过这样一个案例:某局采购一批网络交换设备和服务器,该项目由政府采购中心实施招标采购。招标结束后,政府采购中心将评委会出具的评标结果报告及其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依次排序为Z公司、H公司、X公司)提交给该局,但该局提出,排在第一的中标候选人的情况他们不了解,需要对其进行实地考察后再确定中标人。该局随即就组成了由项目经办人、监察机构负责人参加的项目考察小组,并要求政府采购中心抽调一名工作人员参加考察。在考察过程中,考察小组认为排在第一的Z公司资格、资质有问题,技术能力不足,不具备本项目的中标资格。在对排名第二的H公司进行考察后,认为这家公司资格、资质以及各方面均符合要求,因此再未对X公司进行考察就决定取消第一中标候选人Z公司的中标资格,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H公司中标。 

  这个考察过程看似正常,但实际上却很不正常。经过了解,该局向政府采购中心提交的采购方案就是由H公司设计提供的,H公司在前期帮助该局做了大量工作,包括设备选型、技术方案论证,甚至包括网络系统结构和拓扑图以及机房装修设计方案都是H公司提供的。该局项目经办人在采购开始前就曾经暗示过,希望H公司能够中标。但经过招标,没有料想到半路上却杀出来了一匹黑马,Z公司被评标委员会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自己的如意算盘竟然打错了。因此就有了这次考察,随之而来就有了经过考察“名正言顺”地取消了第一中标候选人Z公司的中标资格、进而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H公司为中标人的结果。 

  通过考察,随意否决第一中标人的现象,是笔者在采购实践中是经常会遇到的问题,也是屡见不鲜的现象,可以说此类案例是枚不胜举的。从这些案例中,我们很明显就可以看出,该局是假借考察的名义,找出一个看似正当的理由,合理地取消了第一中标候选人的中标资格,为实现其意向性目标扫清了障碍,并通过向政府采购中心施加压力,迫使政府采购中心向第二中标候选人发出中标通知书。通过对这个项目作进一步的分析,我们可以从中看出以下几点疑问: 

  一是H公司是否有投标资格?根据《招标投标法》和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具体规定及相关精神,H公司是不应该作为投标人参与本项目投标的,因为H公司在前期已经做了大量工作,采购方案是其设计提供的,招标文件中的相关技术要求就是该根据H公司的设计方案提出的,如果允许其参与投标,且其与该局项目经办人有很密切的接触而理应回避的事实不说,仅从其参与投标对其它供应商的不公平待遇方面来考虑,就不能允许其参与本项目投标。 

  二是该局组织的考察是否有法律依据?该项目招标文件所规定的定标原则并没有规定采购人在招标结束后要对评委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进行考察,该局所组织的考察活动明显缺乏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性要求对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提出特定条件,但这也应该是在采购开始前提出,且对参与采购活动的所有供应商的要求都应该是相同的,而在采购活动结束后组织对已经被评委会推荐为中标候选人的供应商进行实地考察不仅不合适,也不符合法律规定。 

  三是该局的考察是否有必要?在招标过程中,供应商在购买招标文件时,已经向政府采购中心提交了有关资格证明文件,并已经通过了政府采购中心的严格审查;招标文件明确规定供应商在投标时必须提交能证明其资格、资质情况的相关文件,且均需要提供原件,在评标过程中,评委会对各种证明文件进行了严格审查,同时还对各投标人提交的技术方案和商务方案进行了综合评价、比较,集体作出了所有投标人资格均有效的结论。但该局却对评委会的结论有所怀疑,还要组织考察,再对投标人的资格、资质情况及技术能力进行核实,这显然是没有必要的。 

  四是考察小组的组成是否合理?从本案例中可以看出,考察小组是由该局的项目经办人、监察机构负责人组成的,另外还抽调了政府采购中心的一名工作人员参加考察,在考察小组中没有相关方面的技术专家,没有评委会的成员,考察小组成员也没有明确职责分工,这样组成的考察小组完全是该局的单方面行为,甚至是项目经办人的个人行为,这样组成的考察小组很明显是不合理的。 

  五是考察小组的结论能否推翻评委会的评标结论?通过核查有关资料,可以看出,评委会是由政府采购中心按照法定程序组成的,在评委会中,有该局的代表,还有相关方面的技术专家,其中专家占到评委会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均是从监管机构管理的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评委会在评标过程中,也是完全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原则、办法和标准进行的,不存在暗箱操作行为。不容置否,评委会的组成以及评委会作出的评标结论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反观考察小组的做法,考察过程中没有相关方面的专家参与考察,在考察中仅凭考察小组几个人就得出了第一中标候选人在资格、资质以及技术方面达不到要求的结论,直接推翻了评委会依法作出的评标结论,是极为不妥的。评委会是依法成立的,评标也是依法进行的,其评标结论也应具有法律效力,考察小组的考察结论既无专业性和权威性,也不能随意推翻评委会的评标结论。 

  六是如何看待采购人利用考察来否决第一中标候选人的行为?采购人在采购活动中具有采购权,任何人不能限制采购人的这种权利。但是,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采购人在行使采购权时,要受到法律、法规的约束,在法规面前,任何单位、任何人都是平等的。 

  从这个案例上来,该局行使了其作为采购人的权利,但却把他们的权利无限制地扩大化,在采购活动中,他们的可以无拘无束,随意扩大自己的权利空间,把自己凌驾于法律之上,凌驾于其它采购当事人之上,他们这种通过考察来否决第一中标人的做法,实质上是一种藐视法律、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了其它供应商的权益,使评委会依法推荐的合法中标人失去了中标机会,使本不应该中标的供应商中了标;同时,他们这种行为也严重地破坏了政府采购的法定程序,使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的政府采购变成了采购人的“暗箱”操作,使政府采购成了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实现其自私自利的工具。如果任凭这种现象蔓延,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就会受阻,政府采购工作健康发展就会成为一句空话。这种现象必须引起各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和操作机构的足够重视,要警惕采购人利用考察来否决第一中标候选人的行为,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以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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