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招标 问题百出
作者:宋晓杰 发布于:2006-11-08 15:03:13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某市“人民政府交换站机要文件交换流转自动化管理系统及配套设施”实施公开招标,评审结果出来后,有供应商投诉称,其在设备质量和技术先进性、企业的资质信誉业绩、备件和售后服务、投标价格的合理性方面均占优但未中标,并由此认定评标过程有失公正。投诉人认为,价格分计算方法没有事先公布,加权平均法也不如最低评标价法合理;中标人参与了招标文件的编制工作,所以应宣布评审结果无效,并重新编写招标文件、重新组织招标,由招标采购单位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后,支持了投诉人的部分主张,但发现评审中还存在问题。
价格分计算方法应事先公布
招标文件规定,此次招标的评标方法是综合评分法。商务标和技术标都有具体的评分标准,但对价格分的计算方法招标文件未作说明。在评标现场,项目负责人拿出一张纸,对评标委员会宣布此次评标采用加权平均法,要求各位评委按照纸面上提供的公式进行计算。
监管部门认为,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各家投标人的设备质量和技术先进性、企业的资质信誉业绩、备件和售后服务作出比较和评价,由评标委员会负责。通过评审,评标委员会认为,预中标供应商的综合实力高于投诉人。评标委员会依法作出的评标结果应受到尊重。
招标采购单位没有在招标文件中明示价格分计算办法明显不妥。招标采购单位辩称,本项目评分标准,所有投标人事先已经知晓,价格分按照加权平均法计算也合法合理。监管部门则认为,既然招标文件应该依法对“投标报价要求”作出具体描述,招标文件中就应该明示价格分的计算方法,以便为投标人提供明确的报价依据。另外,评审只能依据招标文件进行,代理机构临时拿出的一页纸并非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偏离未出指定范围可废标
监管部门审查发现,评标委员会评审过程中确定了4家无效投标,原因各异。其一是被授权人本人没有签字;其二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没有签字;其三是所有代理的产品没有生产场地和制造商,只标明“进口”或“国产”;其四是在公司售后服务一栏,没有填写保修期限,也没有“免费安装”字样。
对照招标文件查证结果表明,前三家投标被宣布无效完全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授权人本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和“代理产品的生产地和制造商”相关内容前,都标注了“*”,要求投标人必须作出实质响应,也就是完全响应,任何一项不符合,投标必然无效。而对于保修和安装承诺,招标文件规定只作为打分依据,可以根据投标人具体承诺裁量打分高低。
但一投标商却因为第四项原因而被认定投标无效。招标采购单位称,当时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一再强调,这种情况只能在打分时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而不能宣布投标无效。但评标委员会则认为,保修没有承诺、安装不是免费,必然影响采购效果,与其多评审一份投标文件,不如干脆就不让该投标人“进门”,最终在评标委员会的坚持下,招标采购单位只得无奈让步。
市场调研不能仅听一家之词
经监管部门调查核实,招标采购单位编制招标文件时并没有投标人的工作人员参与,所以对中标人“在招标文件中以自己公司的技术实现方案作为基础,人为地加入‘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以达到自己中标的目的”的投诉没有事实根据。但招标文件制作前的市场调研方案是中标人协助完成的,招标文件中的某些技术指标也完全与中标人的吻合。招标文件的内容确实存在不妥之处。所以,监管部门要求要求重新编写招标文件和组织招标,取消中标人的中标资格。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就招标文件征询有关专家或者供应商的意见。”监管部门认为,对“征询供应商意见”的确切理解应为,若征求供应商意见,应该公开、全面,获取通用指标,而非仅仅向某家供应商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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