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名”为何出局
×市林业局中央空调采购项目由市招投标中心以竞争性谈判方式组织采购。该项目谈判小组于2006年6月31日在市招投标中心举行谈判活动,根据《谈判文件》规定的评标内容,经过对投标价格和商务技术的综合评定,第一名为H商场,投标空调品牌为“KV”;第二名为M公司,投标空调品牌为“JT”。谈判小组出具了《定标报告书》,确定H商场为预中标单位,并建议对“预中标供应商的制冷能效比等技术规格参数进行核实”。
7月9日,H商场就其产品制冷能效比等技术参数及相关事宜向谈判小组作了口头解释并提供产品检测报告。当天市招投标中心项目负责人和林业局评标代表共3人赴H商场调查。
7月15日,谈判小组根据《关于对H商场KCGUBF-01020P产品参数的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和二次谈判的结果出具了《谈判报告书(补充)》,认为:H商场本次投标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H商场不具备预中标资格,应由本次剩余合格投标人中的评分分数最优者为中标候选人。7月19日,市招投标中心在×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了《中央空调政府采购中标公告》,确定M公司为中标单位。
投标人值得怀疑
H商场在《对80KW模块机情况说明》中作了这样的阐述:“模块化风冷热泵机组20冷吨系列有77KW和80KW二种规格,同时也有不同参数的两种样本,二种规格产品均为公司成熟产品,最大区别在于配置上选用的压缩机不同,根据我司型号命名方式,型号都是KCGUBF-01020P”。而招投标中心则认为,“KV牌中央空调在产品样本中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出现二种技术参数。”双方各执一词。
监管部门指出,H商场认为77KW和80KW是二种规格,在产品型号命名中并没有关于“规格”的相应说明证实,而且在其提供的该型号产品2003年版、2004年版、2005年版样本资料“模块单元性能规范-项目/参数/型号”中,80KW、77KW对应的均为参数栏;在其提供的由某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77KW和80KW模块机的检测报告中“型号规格”栏均为“KCGUBF-01020P”。H商场所提供的文件前后矛盾,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难免被淘汰。
谈判文件不完善
招投标中心认为“H商场未能出具2006年制冷量为80KW的KCGUBF-01020P的产品供货清单,在该产品的生产现场也未看见他们生产80KW的KCGUBF-01020P空调,且也无库存产品和该产品的库存压缩机。其投标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值得怀疑。”而H商场则愤慨地“反击”:“谈判文件中,你们并没作这些规定,你们说说看,我们究竟不符合谈判采购文件的哪一条?”
业内专家提醒,《谈判文件》对投标人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都有法律约束力,谈判小组确定成交的标准应严格按照《谈判文件》的规定进行,在《谈判文件》没有对投标产品目前生产和销售状况作出具体规定和要求的前提下,谈判小组不能就此淘汰投标人。在尚未证实投标人有提供虚假资料或其他投标无效的情况下,对于H商场投标产品的上述生产和销售情况,只能为后续的合同签订和货物验收提供相关信息。
招标中心主观判断
H商场提交了由某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KCGUBF-01020P的80KW模块机检测报告及KCGUBF-01020P的77KW模块机检测报告,表明检测样品的各项技术要求均合格。在《特别说明》中还强调,KCGUBF-01020P的77KW和80KW模块机是由同一条流水线生产的,只是使用的压缩机不同,所产生的制冷量也不同,不存在设计、工艺、技术、质量等产品性能方面的风险。
招投标中心在其提交的《谈判报告书(补充)》表示:“H商场未提供最新产品样本,是出于对原产品质量、设计、工艺及稳定等方面的担忧,且该公司无正面令我们信服的解释和理由,我们对其产品质量、设计、工艺及稳定等方面及可信度深表怀疑。”H商场认为,这完全是评标小组的主观想象,毫无根据。
专家指出,谈判小组的评定成交和招标中心确定中标单位的最终审查,均应严格按《谈判文件》的规定进行,不能只凭对投标人投标产品型号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方面的怀疑就去否定投标人。在既未明确投标不符合《谈判文件》的具体条款,也未证实投标人不具备投标产品生产能力的情况下,就淘汰投标人,当然就没说服力,也有违政府采购的公平和公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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