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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岂可背离

作者:刘长林 发布于:2006-08-15 13:49:49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2004年12月28日,某省政府采购中心对95台计算机进行招标采购,并确定中标供应商。
 
  但中标后,该中标供应商的一位副总多次主动与采购人联系,要求将招标文件规定的配置Intel的CPU换成AMD的CPU,并先后3次给采购人发邮件,表达更换之意。2005年1月5日,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货物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将招标文件规定的配置Intel的CPU换成了AMD的CPU。当时,网上价格显示,配备AMD的CPU主机较Intel的CPU主机每台低115.87元。然而这一私下进行的更换行为并没有逃出监管部门的视线,在被其他供应商举报后,中标供应商与采购人均受到了处罚。
 
  法律明文禁止

  “私下沟通是不允许的,更不可以更换货物的主要部件或改变主要配置。”浙江省杭州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吴永强说。

  供应商与采购人采取私下协议等方式相互恶意串通,是严重违反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也是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供应商合法权益的极大损害。

  《政府采购法》七十七条对此也明文禁止,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视情节要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

  背离招标文件

  CPU是PC机的主要部件,在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中, 更换CPU势必对采购人的使用产生负面影响。而采购人项目负责人竟然答应这一要求,并签订了采购合同。

  “合同中对CPU的更换背离了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吴永强说。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同时,《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规定,采购人与供应商不得进行协商谈判,或者与中标供应商另行订立背离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业内专家表示,招标文件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是响应招标文件的。如果不响应,就不可能中标。而中标后在签订的合同中背离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是要受到法律制裁的。

  三年“禁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七十四条规定,供应商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要处以政府采购项目中标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上述法规规定,供应商的行为是要被处以罚金、没收违法所得以及禁止参加政府采购等处罚的。但对于具体处罚的裁量,吴永强表示:“目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并没有实施细则,这就使得具体处罚裁量缺乏相应依据。但背离采购文件签订合同,‘禁入’政府采购的处罚是必然的。只是‘禁入’的时限要监管部门衡量和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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