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何时能质疑
某采购中心在发布项目招标公告前,在网上发布了一个“关于项目公开征集供应商的函”,此函简单介绍了项目的委托方以及相关的采购需求,征集具有供货能力的供应商。但令人始料未及的是,此函竟然引发了一系列的事端。
此函发布不久,就有一企业质疑,认为函中的需求具有排他性。采购中心解释了为何规定这样的采购需求,另外,还告知企业此阶段还不能构成质疑,因为“此函只是一个征集函,甚至还没有发布招标公告”。
该企业对采购中心的解释不满意,于是向监管部门提起投诉。监管部门认可了企业的质疑是有效质疑,投诉成立。
采购中心对监管部门的“处理”不满意,认为在网上发布的函只是项目开始前的一个征集意见函,项目还没有开始,招标公告还没有发布,不能构成企业质疑的前提,监管部门不应该受理。
“公告”前发布征集函 可行否
争议的源头是采购中心在招标公告发布之前,在网上发布了一个公开征集供应商的函,采购中心为何要这样做?此举是否可取?
据了解,采购中心发布此函的初衷是想了解一下会有多少家企业参与,因为在日常采购中,经常会有投标截止前不足三家的现象出现,同时也是想征求一下企业对此项目的看法或建议,以便出台一个各方认可的招标文件,从源头上避免引发质疑和投诉。
河北省省直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王孟瑜认为,招标公告发布前,采购中心经常在网上发布某个项目的征集意见函,特别是一些比较特殊的项目,由于采购中心掌握的供应商信息比较少,对市场的行情也不是很了解,提前发布一个征求意见函,能起到完善采购的作用。同时也是为了保护供应商的权益,有些供应商从外地专程过来投标,但到投标现场才发现,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由此给供应商带来了不少经济损失。
此外,还有采购中心人士认为,供应商如对项目需求有什么意见,可以向采购中心提出来。因为有些需求是采购人“执意如此”的,采购中心可以拿着供应商的意见给采购人看,让其明白如果不改变需求的话,招标公告出来以后,可能就会遭到质疑或投诉。采购人慑于压力,一般会取消不合理的需求。如果采购中心不改变需求,到时候企业再进行质疑或投诉也不迟。
何时才能质疑
《政府采购法》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上述问题的焦点就是“质疑的前提是否存在”?
王孟瑜认为,上述案例中质疑的前提是不存在的,因为“就像我只是有杀人的想法,警察就把我抓走了”,这合理吗?项目的招标公告都没有发布,只是为了完善此项目,而进行的一个征集意见函而已,供应商不能对此提出质疑。发布招标公告后才可以提出质疑。
但江苏省淮安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处长张标却有不同理解,他这样理解质疑的前提之一“采购文件”,“凡是与此项目有关的采购信息公开透露出来,都算是采购文件的一部分。所以征集意见函也算是其中的一个组成部分”。
看来问题的关键集中在“采购文件”外延的界定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相关人士认为,采购文件的理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就是指与此项目有关的所有公开信息,而狭义的就是招标公告以后,“我更倾向于狭义的理解”。
企业如对征集意见函有意见,可以对这个“函”本身进行质疑,这里“质疑”的含义等同于询问或者建议。采购中心如接受更好,如不接受,企业可以在接下来的项目采购中进行质疑。企业在征集意见函中就提出质疑,并进而投诉,显然不合理,因为按照《合同法》的理解,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构成了合同中的要约和承诺部分,而征集意见函并不是要约的一部分,所以也没有构成损害企业的权益。质疑应该是从招标公告阶段开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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