偏离招标文件怎站得住脚
“休想就这么过去,我虽然不熟悉《政府采购法》,可是我知道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的法律效率,我已经认真读了招标文件,已经找好了投诉你们的切入点!”某投标人在参与了×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发电设备项目的公开招标后,忿忿地对采购中心该项目的负责人说。
据了解,今年3月,×市政府采购中心受该市政府办公室行政处委托,对其发电设备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采购。3月10日,采购中心在4家媒体上公开发布了招标公告,根据招标公告,开标时间是4月5日。然而,开标前一天,采购中心得知该市此类项目的评标专家去了异地,不能参与此次评标。由于能抽取的专家人数不足,采购中心决定推迟开标时间。4月20日,法定数量的评标专家对5家投标单位提供的投标文件、投标报价及样品进行了认真评审、综合权衡,最终确定了H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为此项目的中标人。4月23日,采购中心接到了某投标人的质疑:“我认为你们组织的采购是有问题的,请你们终止预中标公告。”岂料该项目的负责人却说:“据我了解,你好像是第一次参加政府采购吧?你对《政府采购法》了解多少啊?少来胡闹!”于是惹恼了该投标人。
此投标人为何这么“理直气壮”呢?原来,采购中心的不少行为果然与其发布的招标公告和出售的招标文件之间存在差异。
没预登记依然有效
该市发布的招标公告第5项中赫然写着“投标人请务于2006年4月1日前到采购项目联系人处预登记,否则投标无效。”而据采购中心此次采购的档案资料显示,参与这次竞标的5家供应商中,有包括中标人在内的两家投标单位并没有到采购项目联系人处预登记。根据招标公告,这两家投标单位的投标显然无效,可他们还是顺利进入了角逐。
该书面的却电话通知
此次采购招标文件规定,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均应以书面、传真、电报形式通知集中采购机构,但通知不得迟于开标日期前14天让集中采购机构收到,集中采购机构对收到的澄清要求视具体情况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同时将书面答复传真给每个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答复中包括所提出的问题,但不包括问题的来源;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投标人在收到该通知后须立即以传真或书面的形式予以确认。
据调查,参与此次竞标的一投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了澄清,但是此项目的采购档案里,却找不到有关记录;而且也找不到此投标人收到开标延期通知后确认的书面资料。而据此投标人介绍,为了省事,他们对投标文件的澄清以及知道开标延期后的确认都是电话进行的。这显然与招标文件不符。
有选择报价 没拒绝
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报价表上按品目分别填写投标产品的投标总价(此价格为产品递送到项目现场以及产品供应的附带服务的含税价)、交货时间和交货地点。每个投标人对每种产品只允许提供一个方案,该方案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方案或报价将不被接受,其投标将被拒绝。但预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投标报价表中却出现了因“附带服务”不同而价格不一的两个报价,却顺利入场,最终拿下此项目。
变更 只公告没通知
另外,在此次采购活动中,采购中心延长了开标时间,招标文件规定,为使投标人编写投标文件时,有充分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集中采购机构可以自行决定,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日期和开标日期,并将此变更通知每一投标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也明确规定了“招标采购单位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三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延长开标时间并没有错,可是采购中心却只是发布了延期公告,并没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将变更通知每一投标人。
业内专家指出:“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是政府采购活动的根本准则,招标文件是招标活动的行动指南,不按指南操作,偏离了方向,遇到质疑投诉就完全站不住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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