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捂住”投诉人的嘴吗——监管部门处理结果偏离事实依据
作者:宋晓杰 发布于:2006-07-11 14:49:17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某市电视台拟采购数字盘自动播出系统,经多方考察后,最后委托某招标有限公司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采购。多家供应商参与角逐,其中有两家旗鼓相当,私下较劲,经过3轮报价,前述两家中的一家折桂,最终另一家以如下理由把采购人推上被投诉席:招标文件内容明显具有倾向性;被投诉人袒护中标人检测报告和用户案例造假行为;评委会的组成违规,个别评委串通作弊;打分标准不合理,打分标准被操作。财政局处理结果是“投诉事项不成立”。但投诉事项真的都不成立吗?
尽量避免“后遗症”
据悉,通过前期考察,在竞争性谈判文件出笼前,每个被考察的厂家都提供了一套方案,投诉人购买竞争性谈判文件后,发现其中的部分内容是一字不改地照搬某个厂家的宣传材料,投诉人及时打电话反映了这个情况,但招标公司工作人员回复说,招标文件都已售出。此次投诉内容之一即竞争性谈判文件具有明显倾向性。
投诉处理意见认为,5家参加竞争性谈判的供应商,包括投诉人在内的4家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并无偏离要求,1家供应商在《技术要求偏离表》中所列偏离,也基本满足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所以无明显倾向性。
答复显然有些苍白。其一,为什么要一字不差地照抄某个供应商的技术资料?其二,竞争性谈判开始前供应商提出的关于谈判文件的问题为什么要等到谈判结束后再解决呢?
“移花接木”终害谁
竞争性谈判文件中关于服务器的技术要求之一是“能够扩展到4个通道以上”。中标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使了一个小“花招”——一次报了两个方案,方案一是4通道服务器,无法满足上述技术要求,但却有广电局检测证明和相应的用户案例;方案二是4通道以上服务器,能够满足上述技术要求,但由于产品刚刚研发成功,尚未获得相关的检测证书和实际案例。评审过程中,个别专家也对供应商此举提出疑问,令其解释,但最终该供应商还是顺利中标。据悉,两个方案的差别就体现在“以上”两字,4通道服务器,一台服务器只能满足4个通道,要增加通道,就得同时增加服务器,而4通道以上服务器,增加通道时无需增加服务器,仅增加电子板即可,其成本之差异可想而知。
投诉人对此提出投诉后,中标人的解释是中标产品是其系列服务器增强升级版之一。投诉处理意见认可了中标人的“系列”之说,答复为,采购文件中并未要求提供检测报告;投标人有投标系统成功案例。但投诉人却对此发出质疑:一项未经检测的产品怎能投入使用?“4通道”的成功案例又怎能等于“4通道以上”的成功案例?由此产生的额外采购成本到底由谁支付?
内部信息无“凭据”
据内部人员透露,原定7个评委,在竞争性谈判开始前一天临时增加了两个评委,而这两个新增评委都给中标供应商打了最高分数。投诉人对此以“据悉”为由头提出投诉。财政局处理结果认为,调查过程中要求投诉人提供事实依据和“据悉”来源,投诉人未按规定配合调查提供“据悉”来源。所以,“对投诉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但同时表明,对投诉人“据悉”所述之事实保留继续调查并做出处理的权力。
对此处理结果,投诉人感到很委屈,一个普通项目,原定7个评委,为什么要临时增加两个评委,而恰恰就是这两个评委给中标人打了过高的分数,这不是太偶然了吗?事实存在为什么监管部门就不能做出合理解释?两家公司技术不相上下,其他评委给分所拉的差距不大,但两评委给中标人打了最高的分数,与投诉人得分之悬殊几乎就是在分值限定的两极,一下就把两者的距离拉开了,这种看似合法实则违规的行为,有关组织和监管人员既未在评审现场提示,投诉后监管部门也未要求评委做出明确说明,仅仅因为投诉人称“据悉”,监管部门就可以对既定的事实视若未见吗?既然已经受理投诉了,为什么不当时调查清楚进行处理,还要对“‘据悉’所述事实保留继续调查并做出处理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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