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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被忽略的“细节”

作者:万玉涛 发布于:2006-06-15 13:41:4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近日,某地监管部门正欲对当地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县卫生所装修工程项目的投诉进行调查时,收到了此项目负责人的“检讨信”,信的主要内容是说自己在组织这次采购中,在某些细节上有些忽略,导致了供应商的不满。其中,自责的话语倒是不少,但具体是哪些“细节”却没有介绍。监管部门在收到这个“检讨信”后很纳闷:这次采购到底哪些环节出了问题?监管部门随即就投诉人某装璜公司对×县政府采购中心的5大事由展开了调查。

  招标文件“忘记盖公章”

  如投诉人所说,采购中心确实未在招标文件中加盖公章,但在发售标书前,依法发布了招标公告。投诉人购买了标书并参加投标活动,投标时也未曾提出异议,投标人的行为则说明投标人对招标人主体的确认。《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投标管理办法》中并没有明确在招标文件上未加盖公章无效之规定,而只是规定在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上必须加盖公章。业内专家认为,招标主体已经明确,招标文件未加盖招标人公章并不影响招标行为的完整性和合法性。所以即便有的招标文件未加盖招标人公章,如从网上下载的招标文件等,也不影响本次招标活动的合法性和完整性。

  但是有经验的集采机构从业人员提醒,虽然法律法规没有要求,但从认知习惯来说,盖章还是必要的。为了做好服务、避免麻烦,这个细节不该被忽略。

  评标细则 “没明确在先”

  投诉人称:“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评标办法,而是在开标前才予以公布,有失公平。”调查发现,在这次采购的招标文件“开标、评标办法”第7.1条规定:“该项目评标细则由评标委员会在开标前讨论确定并公布”。《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投标管理办法》第18条第八项要求招标文件应该包括“评标标准、评标办法和废标条款”,而且,《政府采购法》要求,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招标文件如此规定显然有违法律规定。
 
  证书原件“没有去追究” 

  关于“开标不规范,没有要求投标单位出示项目经理及项目班子主要成员证书原件(招标文件“投标方需知”第2条第5项中明确要求投标方资格证明文件中要提供项目经理及项目班子主要成员证书原件。)”的投诉事由,情况确实属实。调查得知,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投标文件中相应的证书复印件都进行了一一审查。在查看项目经理及项目班子主要成员证书复印件后,进行了细致入微的分析,并认定了项目经理及项目班子主要成员的真实性,所以没有查看原件。

  有法律专家认为,从法律上讲,是否查看项目经理及项目班子主要成员证书原件系招标人的权利,作为权利应当可以放弃,且该项目证明文件作为投标的一般条件,而并非投标的充分必要条件,评标委员会的审定并不影响招标的完整性和合法性。但是业内人士指出,招标文件既然规定了要查看,就必须查看,否则可能出现确实有投标人没有带原件,但评委不知道的情况。 

  委托采购“未入目录项”

  调查中,也发现了采购人所投诉的“此次招标违反其所在县的2006年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件内容的要求,目录中工程类没有包括装饰装修工程项目内容”的情况。但业内专家认为,根据《政府采购法》第18条“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之规定,采购人委托×县政府采购中心招标采购完全合法。对此,监管部门提醒,在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法》不太熟悉的情况下,集采机构在受理质疑时,应耐心说明,及时回复。

  图纸答疑“到达得太晚”
 
  投诉人提出,此次招标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第27条: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而作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图纸答疑在2006年3月25日招标人才以书面形式发放到投标单位,开标时间是2006年4月3日,没有达到15天的规定要求。

  调查发现,采购人×县卫生所于2006年3月19日在现场组织的统一答疑,但未涉及到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因此,并未违反有关规定。

  为此,有供应商建议,希望尽早答疑,“让供应商对整个采购有个清醒的认识,供应商方可有的放矢,不符合要求就不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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