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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运作怎会“失语”

作者:万玉涛 发布于:2006-06-05 13:08:55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近日,受有关单位委托,某市招投标中心就该单位所需医疗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建设项目进行了公开招标,来自全国各地的20多家供应商参与了这次竞争。经过激烈角逐,C以比E多0.011分的优势成为预中标供应商之一。

  预中标结果公布后的第二天,招投标中心便收到了来自E及本次参与投标的实力相对雄厚的另外几家公司关于“评标过程不公正”的质疑,招投标中心自认为评标过程完全没问题,便及时坦然地受理了此项质疑。然而,质疑回复函发出后的第二天,监管部门便前来对此次招标进行了全面的调查。为此,招投标中心的项目执行人“大呼”冤枉,声称他们的一切活动都是按照法律法规的程序在“走”。事实真的是这样吗?

  笔者向受理这起投诉的监管部门进行了深入了解。原来是这么回事:投诉人认为,招投标中心在此次采购的评标过程中没有依法进行严格的资格性检查、符合性检查,在资格审查方面存在明显的不合理及不正当倾向。于是在质疑没有得到满意答复后,提起了投诉,监管部门调查越深入越感震惊—— 
 
  保证金未按时到账却“入门”

  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本次政府采购的开标时间是2006年4月9日上午9时,参加投标供应商27家,上海某电脑公司、安徽某电脑分公司等9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2006年4月8日到达指定银行账户,其余18家的投标保证金则在2006年4月9日到达银行账户。招标文件第7页规定,“投标人应在开标前一天,将投标保证金到达招标人指定的银行账户”,采购文件第11页(18.3)项“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应视为无效”。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投标人投标时,应当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拒绝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而预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开标当天才到达银行账户,却没有遭到“拒绝”。

  授权代表不签字投标还有效

  招标文件第4页“投标人的‘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应有授权代表的签字盖章”之规定,而在招投标中心所提供的(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本次标书第5页)材料中,授权代表签字处只有电脑打字及盖章。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此次招标中存在了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之情形,“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但是没按标书要求“签字”的投标人还是顺利参与了竞争。
 
  资质不符合也可忽略不计

  招标文件中采购货物一览表序号2明确规定,投标文件正本必须附上由产品制造商针对本项目的投标授权书及产品制造商3年免费上门服务的承诺书。而监管部门在调查中得知,C公司并未取得其所选择投标产品的上述资格文件。

  招标文件中第三部分第六条规定,每项货品只能选择一个品牌,只接受惟一报价,不接受可变、可选择报价。而C公司在投标文件中就序号2货品选择了两个品牌,且没有列明产品型号。

  另外在该次审查过程中,监管部门还发现,预中标的产品制造商授权书属传真,按照本次采购文件第6页(3.4)项和本次招标补充文件(二)第二项的要求和规则,必须在开标前提供授权书原件,而此“问题”也再次被招投标中心的项目执行人“忽略不计”。

  诸多事实与细节证明了该招投标中心并没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工作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认真审查,采购程序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及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事实胜于雄辩”,招投标中心的项目负责人面对调查出来的“事实”,终于没了“声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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