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机构被投诉引发思考
作者:赵昌文 发布于:2005-01-19 10:35:08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案例
2004年10月22日,某代理机构接到某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下达的交通局GPS调度系统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采购计划,采购方式定为邀请招标。
截止开标时间,只有A、B两家单位投标,在此情况下,代理机构请示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同意此标由邀请招标改为竞争性谈判。
在政府采购管理处的现场监督下,谈判小组全体成员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在充分考虑投标人答疑情况、标书响应程度的基础上,主要以报价作为谈判重点。B公司以最终报价18万元中标,A公司的最终报价为19.8万元,根据谈判规则,谈判小组综合评委意见后选定了B公司为中标单位。
投标结束后,A公司表示不服,给分管市长写了汇报材料,主要领导做出批示,责成纪委进行调查。
标书制作是否有倾向性
经查,由于GPS定位调度系统具有很强的技术性,代理机构没有此方面的专业人才,在制定标书时,发现项目技术参数指标描述不清楚,因此请交通局提供主要技术参数,是合情合理的,也是采购单位应该履行的义务。交通局具体经办人员曾就技术参数问题,咨询了几家公司,在充分满足使用要求的情况下,形成一份完整的关于GPS定位调度的招标技术方案。
在此基础上,代理机构制作了关于GPS的招标文件。因此,反映投标人B公司参与了标书的制定问题失实。
是否不具备开标条件
根据财政部18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与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经财政部门同意,可以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代理机构在只有两家单位投标的前提下,请示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同意改为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并由其监督执行,符合法律精神。
A公司还反映“采购人代表不应以专家身份参与评标问题”,但采购人代表是以业主评委的身份参与评标的,而不是以专家评委身份参与评标的。
是否没有执行规定操作程序
A公司说操作程序有问题。此次开标谈判的顺序是先B公司后A公司,与B公司的谈判结束后,为了节省时间并保持谈判的连续性,评委让其外出进行第二次报价,再继续与A公司进行谈判,谈判结束以后也给了A公司足够的二次报价时间,两家机会均等。
A公司说没有谈判文件。代理机构在开标前制定了谈判文件,供评委谈判使用。谈判文件包括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定标原则与方法等。
总体上说,A公司反映的在交通局GPS定位系统招标活动中存在的不公正、不规范问题失实,要求做废标处理、重新招标依据不足,维持原评标结果。
思考再思考
投诉程序不合法 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供应商依法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财政部门依法受理投诉。
某些领导不明投诉程序,用行政手段令纪委来查处具体的采购业务工作,明显不妥。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首先依法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此标供应商未提出任何质疑要而直接向领导人写信,不符合投诉条件。
供应商也在研究法律法规,维权意识增强,给各级集中采购机构规范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虽然A公司在投诉材料中对采购法规断章取义,缺乏事实根据,但提出的一些原则性问题,也说明了其对法律法规有所认识,给代理机构提出了不少有针对性的课题与条款,值得思考:如标书制作歧视性条款界定问题、采购人客观公正性问题、指定品牌与不定品牌问题、更改采购方式程序与步骤、采购人评委地位问题、竞争性谈判程序问题等。
这些都是实际招标工作中经常遇到的敏感性问题,假如代理机构不认真把握好尺度、依法操作,可能会被供应商抓住不规范操作的把柄。因此代理机构必须加强业务工作,严格依法办事,采购程序要细致设定,周密安排。
采购人提供的技术参数要有通用性,不得带有歧视性内容 采购和代理机构对于技术特别复杂的招标项目,总会邀请专家或供应商帮助提供技术参数,据此来设定总体采购方案,但为了避免误入提供技术方案者设置的陷阱,采购人与代理机构应该广泛征询各方意见,降低准入门槛,让更多的供应商公平竞争。
标书论证会要开出特色与成效,不能靠谁来设定方案而要全面讨
论技术性问题,不是让个别专家指定技术参数,而是要在广泛讨论的基础上,形成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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