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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脉监管错位

作者:张栋天 发布于:2004-12-31 10:57:49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三个具体操作办法的同时出台,解决了采购工作有法难依的问题,各地的采购工作正逐步迈入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轨道。在法制化的大背景和大趋势下,“行政干预”这只无形的手仍在政府采购工作中摆动,产生的直接后果是政府采购监管职能的“错位、越位”。

  典型现象

  当前,在部分地区尤其是在基层,负有监管职责的监察、财政等职能部门“错位、越位”监管,或人为强行地划分采购代理业务,或在定点采购活动中直接指定供应商。略举二例如下。

  某市监察机关以红头文件的形式划分该地政府集中采购的代理业务。文件名为《关于明确我市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操作范围的通知》,主要内容是,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采购业务分别由政府采购中心、建筑工程招标中心(建设局)、药品招标中心(卫生局)三家代理机构负责代理采购。工程项目采购由建筑工程招标中心负责操作,医疗器械和大宗药品由药品招标中心负责操作,集中采购目录中除工程、医械、药品外的项目则由政府采购中心负责操作。

  某县对计算机复印机、传真机等办公自动化类产品实行定点采购,定点供应商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招标文件规定对其中的某一品牌台式微机确定三家供应商,评标方法为综合评分法,报价为适时代理价的让利率,采购人需要采购该品牌的台式机时,可在三家定点供应商中自由选择,参考依据是定点供应商的报价、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情况。可招标文件的规定与定点采购的实际操作却大相径庭,定点采购的实际操作程序是,财政部门在审批采购计划时,经办人员武断地直接指定或授意采购人到某一家定点供应商去购买。定点采购这块“蛋糕”任由监管人员切割。

  症结何在

  上述两例在政府采购的实际工作中,并非个别现象,在一些地区还较为严重。这与政府采购的法制化进程是背道而驰的。是什么原因造成监察、财政双双“越位”和两部门之间对政府采购监管的“错位”,并实施“行政干预”呢?法律意识淡漠、惜权心理作怪应是主要病症。

  第一个例子中的监察机关越位行使政府采购法定监管部门(财政部门)的职能,造成监管职能的错位,且以行政手段直接划分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明显有违法治的精髓要义,有悖《政府采购法》关于集中采购的有关规定,有悖《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更剥夺了代理机构以实力平等竞争代理业务的权利。同时多家代理机构并存且都有文件规定的“份内业务”既不利于节约集中采购成本,也使代理机构惰性十足、服务欠佳、效率低下,均有害于代理机构的成长。第二个例子中的财政机关直接指定定点供应商,强行地剥夺了采购人自由选择产品的权利。作为监管部门越位直接干预具体的采购事宜,显然是违法的。使政府采购正常的监管秩序陷入混乱,造成新的“管采不分”,使定点采购演变成采购业务的“集中分配”,升起一道说不清、道不明、猜不透的“黑幕”。

  还权采购人

  政府采购工作的法制化进程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还需很多部门的积极工作和密切配合,特别需要肩负监管职能的部门的正确引导和大力推动。监管部门在政府采购工作中一定要转变观念,自觉斩断行政干预之手,各司其职,恪尽职守,依法做好监管工作,真正做到既不越位也不缺位,支持和促进政府采购工作的良性发展。

  为此笔者呼吁:还权采购人。这就要做到:不得以文件等行政手段划分采购业务代理范围。已划分的要及时纠正,准备划分的要立即取消,把选择代理机构的权利交还给采购人。让采购代理机构公平地参与代理业务的市场竞争,实现代理机构的优胜劣汰。还需注意,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机构。如果当地集中采购规模较大,集中采购机构有两家及两家以上,那么目录内的项目也应由采购人自由选择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不得直接干预和从事具体的采购事宜。监管机构要认真学习并带头执行《政府采购法》和《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主动退出采购操作领域,专司监管职能,在定点采购活动中要加强管理。不得对采购业务进行“切块”,不得直接指定供应商,把选择供应商的权利交还给采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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