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布废标有依据吗
安徽省某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在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后,将某企业的投标文件带入开标现场,其他的投标企业认为其中存在“猫腻”,不想参与投标了,并纷纷要求退还投标保证金,从而导致了整个项目的废标。
废标依据是否充足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第31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采购单位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拒收。可见,此招标代理机构违规了。
如果在采购中发现有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就可以废标。上述案例中的招标代理机构在规定时间之后带投标文件入场,属违规行为。但是在招标过程中,废标是一个很严肃的问题,是不是仅凭有一份投标书非法进入开标现场,就能以此作为依据而宣布招标失败呢?
黑龙江垦区采购招标中心综合部主任张长顺表示,如果仅仅因为把某企业的投标文件带入开标现场就导致整个项目的废标是太严重了,把此企业的投标文件做废就可以了。因为再重新招标,是很费时、费力、费财的。
但如果在招标文件中已提前把这种情况列入了废标条件,那废标是毋庸置疑的。这里就提醒招标人,一定要在招标文件中把废标条件说清楚。但如出现临时性的状况怎么办?只能按照政府采购的法律精神来确定是否废标。但要把握一个宗旨,就是一定要慎重对待废标问题。
“很明显,这是招标代理机构的违规操作,但是废掉违规操作企业的标就行了,如果没有其他特殊的情况,一般不要废掉整个采购项目。”北京市京发招标有限公司项目处副处长杨祖清认为。
投标商是否有权要求退出
出现招标代理机构将投标文件非法带入开标现场的事情后,其他投标的企业自然会觉得其中是否有“猫腻”,他们可能会要求退出,并要求退还保证金。作为已经参加投标的企业,他们有权利这样做吗?
“既然是招标代理机构违规操作在先,招标代理机构就应该承担所有的责任,所以投标商有权利要求招标代理机构退还保证金。”杨祖清表示。
上海华辰建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政府采购咨询专家乐嘉栋说,投标商有这种反应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企业既然参加投标了,投标商就不能由于不信任招标代理机构而任意退出。
投标商如果坚持退出,也要首先向相关管理部门投诉,管理部门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调查取证后,然后根据调查实况和法律依据做出判决是否废标。如果投标商在相关管理部门没有做出处理决定的时候随意退出,就是企业自己违规了。
政府采购的程序性是很强的,决不能把程序颠倒。乐嘉栋介绍,在招标时,特别是在政府采购制度刚实施的时候,经常有投标商由于没有及时赶上投标截止时间而被拒绝投标,也有不少投标商拜托招标代理机构给带进去,其实这里面可能不存在什么暗箱操作,但为了维护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不管有没有“猫腻”,这种事情都是不允许的。
个人行为还是公司行为
有些人认为私自带标书入场纯属于公司员工的个人行为,并不代表公司的行为,只要严肃处理此工作人员,废除该标书即可。但也有人认为,在这么严肃的开标现场,个人代表的就是公司,因此招标代理机构里每个员工的行为都属于公司行为。那么此员工的行为到底该归属于个人行为还是公司行为呢?
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政认为,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应属于公司行为。招标代理机构接受采购人的委托,员工是代表公司行使职权的,所以是属于公司行为。如果出事后把什么都归属于员工个人的行为,那么以后企业如果出现什么违规操作都可以把责任推给员工了,企业就可以不负任何责任了。所以如果出问题,首先是公司的行为,其次才是员工个人的行为。如果因为员工的某种不当行为给公司带来损失,公司内部可以根据自己公司内部制度来处罚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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