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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中标资格的背后

作者:崔建才 发布于:2004-11-02 14:12: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在一次由集中采购机构召开的招标工作研讨会上,大家“惊讶”地发现,投标人放弃中标资格不是一种偶然,而是一种较“普遍”的现象,“放弃”,隐藏着某种交易。

    8月18日某县完成了一项概算为400万元的建设工程评标活动,招标代理机构及时向采购人提交了中标候选人名单顺序表:第一中标人A公司,投标价378万元;第二中标人B公司,投标价为397万元;第三中标人C公司,投标价为404万元,同时推荐A公司中标。8月20日采购人根据评标报告及中标商推荐表确定中标商为A公司,8月22日向A公司发出了中标通知书,要求其在一个月内前来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同时向其他几个没有中标的投标人通报了招标结果。不料,8月28日A公司向采购人声称放弃中标资格,理由是投标时考虑不周,此投标价将使公司蒙受了巨大经济损失。采购人根据招标文件及有关法律规定,确认B公司中标,同时没收A公司3万元保证金。

    由于这一“意外”,采购价从378万元上升到了397万元,采购人多付出了19万元。而评标专家认为,A公司的投标价属于合理报价,而非低于成本报价,公司仍有一定利润空间。为何A公司放弃中标资格又甘心“白送”3万元保证金?采购人及其采购代理机构将这一不正常的“放弃中标资格”行为报告给了采购监督管理机构,请求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查明事实真相。

    该县的财政部门联合纪检监察部门成立了调查小组,明查暗访,终于发现了“弃权”背后的真相。原来,B公司给了A公司10万元现钞,作为A公司放弃其中标资格的代价,这样,双方各有所图:B公司付出了10万元的代价,其原来的投标价为397万元,现在就相当于以387万元中标,而A公司,也未“白跑”,扣除了被没收的3万元保证金外,仍可“白得”7万元现金。

    日前,A、B公司的通谋作弊行为已受到有关部门的严肃处理。

    对任何投标人来说,其投标报价总是经过深思熟虑,结合多种因素而做出的,一般来说,投标人非不得已不会放弃中标资格。上述案例虽是个案,但其反映了“放弃中标资格”背后存在着供应商舞弊的可能。导致“放弃”的因素可能会较多,但无论是不得已还是有意为之,都会干扰招标市场秩序,因此,必须注意防范,并加以遏制。

    严厉打击,让“违法”得不偿失  第一和第二中标人见利忘法,通谋作弊,是发生放弃中标资格现象的一大重要因素。评标后,当第一中标人的成交价与第二中标人的报价相差较大时,往往就会导致串通作弊行为,其手段就是上述案例中那样,第二中标人向第一中标人支付回扣或好处费,收买第一中标人放弃中标资格,从而双方各都有利可图。

    对这种涉嫌违法乱纪、通谋作弊等行为而放弃中标资格的行为,要加大处罚力度,使其违法行为的后果得不偿失,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遏制轻意放弃中标资格行为的发生。

    引导慎重投标,但不姑息迁就  政府采购业务对任何供应商或投标人来说都是垂涎欲滴的,从而导致少数投标人为了“抢”得中标资格,做出超过其正常承受能力的优惠成交价,承诺各种周到完善的服务措施,而真正履行起来,又感到无利可图,甚至于亏本。因而,当他们中标后,面对要签订严肃苛刻的合同条款,才“醒悟”过来,后悔自己投标时欠缺周密和长远的考虑,只有选择放弃才能挽回更大的经济损失。也有的投标人一边在履行着一个或几个合同,一边又积极寻找下一个业务合同,以保持其生产设备和技术能力不至于出现“闲置浪费”的情况,这就容易产生几笔中标业务在履行期间发生冲突或交叉,虽然有时是以理想的价格中了新标,但在合同履行期间,却又难以抽出正在施工中的设备和技术能力,如果贸然签下了合同,在将来无法履行好合同的时候,就会受到很大的经济损失,因而他们也只好选择放弃中标资格。

    对一般性质的因事前考虑不周,而中标后才清醒过来的中标人来说,对其放弃中标资格的行为,要严格按规定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决不能姑息迁就。但招标方在招标通知书中,也可以加入善意提醒投标人要慎重做出投标决策的内容,防患于未然,避免各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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