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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一起建设工程招投标纠纷案例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04-09-27 14:58:00 来源:不详

 

    原告资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光栋,经理。

    委托代理人翁利飞,资阳地区云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唐幼华,男,1958年12月12日出生,该司工作人员。

    被告资阳市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道高,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平康,男,1966年5月18日出生,该司工作人员。

    第三人资阳市诚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市后西街73号。

    法定代表人丁红,经理。

    原告资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下称第二建司)诉被告资阳市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下称房产公司)建设工程招投标纠纷一案,雁江区人民法院于2000年11月14日受理,并追加资阳市诚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下称诚信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因该案与本院受理的另案属同一标的,本院依法调卷受理,并组成合议庭于2000年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原告第二建司委托代理人翁利飞、唐幼华,被告房产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平康,第三人诚信公司法定代表人丁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第二建司诉称,2000年10月4日,诚信公司作为资阳市委机关商住楼工程的招标代理人,当众宣布我司为中标人,房产公司作为招标人于2000年10月27日向我司送达中标通知书。但房产公司以种种借口拒不与我司签订承包协议,并企图变更中标人。为此,请求法院判决确认我司中标有效,并督促房产公司履行相关义务,否则,判决房产公司返还双倍保证金和赔偿我司的实际损失。

    被告房产公司辩称,第二建司收到的中标通知书是资阳市招投标管理站填写并要求我司盖章才发出的,但因招投标管理站未签章核准,该中标通知书无效。故我司未与其订立合同,责任在于招投标管理站的不作为,请法院驳回第二建司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述称,我司接受房产公司的委托对资阳市委机关商住楼工程进行招标,整个程序合法有效。资阳市、资阳地区招投标管理部门对投标人资阳市鼎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鼎立建司)的异议予以否决,四川省招投标管理总站的处理决定与事实不符,请法院公正判决。

    经审理查明,原中共资阳市委办公室(现改为中共雁江区委,下称市委办)于2000年7月6日委托房产公司对市委的闲置土地进行定向开发,修建商住楼88套,总建筑面积16000平方米。房产公司接受委托后,于同年9月27日委托诚信公司对该工程进行招标。同日,诚信公司向鼎立建司、第二建司、资阳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下称第五建司)发出投标邀请书及招标文书。该书载明:市委机关商住楼建设地点在资阳市和平路48号,建设规模为14990平方米,工程发包方式为双包,投标单位交纳投标保证金44万元,现场踏勘及投标预备会于2000年9月28日下午3时召开,递交标书及开标会的时间为2000年10月4日上午9时,……等。9月28日,诚信公司组织有关人员对三投标人的资信标部分进行了实绩考查确认。10月3日上午,诚信公司书面通知三投标人更改标底和电话通知鼎立建司加盖原中标工程执行情况的证明公章。10月4日上午9时,三投标人按时递交标书后,开标会举行。上午9时30分许,诚信公司组织的评标小组对三投标人的资信标进行确认并公布在《资阳市委机关1、2、3#商住楼工程招标评分汇总表》上:第二建司73.15分(折合为29.26分),鼎立建司79.02分(折合为31.61分),第五建司82.09分(折合为32.84分)。上午11时许,诚信公司组织的评标小组认定鼎立建司递交的资信标中建设单位资阳地区人事局仅有个人签字未盖单位公章等应为无效,对资信得分予以扣减,即将鼎立建司的资信分79.02分更改为76.38分(折合为30.55分)。诚信公司当即宣布:第二建司最后得分78.25分,鼎立建司最后得分77.93分,第五建司最后得分76.92分,第二建司为中标人。当日下午,鼎立建司向资阳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站(下称市招标站)提出申诉。市招标站于同月11日作出资市建招(2000)1


1号《答复》,确认诚信公司组织进行的市委机关商住楼工程招标活动程序合法,结果公正。鼎立建司收到市招标站的《答复》当日向资阳地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下称地区招标办)提出投诉。地区招标办于10月23日作出资地建招标发(2000)6号《答复》,维持了市招标站的答复意见。鼎立建司在10月27日收到地区招标办《答复》当日,向四川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总站(下称省招标站)提出复审申请。10月27日,房产公司向第二建司发出中标通知书,但市招标站未在该中标通知书上签章。11月6日,省招标站作出川建招发(2000)17号《处理决定》,将地区招标办资地建招标发(2000)6号《答复》撤销,认定鼎立建司在市委机关商住楼工程的资信分有效。11月14日,第二建司向雁江区人民法院提出前列诉讼请求。12月11日,鼎立建司向本院提出确认其为市委机关商住楼工程的中标人的诉讼请求。

    另查明,第二建司、鼎立建司、第五建司均向市委办交纳投标、履约保证金44万元。

    上述事实,有各方当事人质证无异议的市委办7月6日出具的《委托书》、房产公司9月27日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诚信公司9月27日发出的《投标邀请书》及《招标文书》、10月4日形成的《资阳市委机关1、2、3#商住楼工程招标评分汇总表》、市招标站10月11日作出的资市建招(2000)11号《答复》、地区招标办10月23日作出的资地建招标发(2000)6号《答复》、省招标站11月6日作出的川建招发(2000)17号《处理决定》、房产公司10月27日发出的《中标通知书》等书证和诚信公司、房产公司、第二建司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第二建司与房产公司、诚信公司在市委机关商住楼工程的招标活动中所形成的招投标关系,属民事活动范畴,应受我国民法通则、招标投标法、建设部及四川省建设委员会、四川省监察厅制定的相关政策文件调整。第二建司所持中标通知书未经市招标站审核签章,不符合建设部建监〔1996〕577号文第十五条规定,不产生法律效力。虽然,省招标站是四川省建设委员会依据国务院、四川省人民政府的相关文件设立的对全省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行政职能部门,所作的关于市委机关商住楼工程招标问题的处理决定,符合四川省建设委员会、四川省监察厅川建委招发(2000)0241号《四川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异议或投诉管理办法》(下称投诉法)的规定,但不能因此确认鼎立建司为中标单位。因此,房产公司及诚信公司应依据该决定和相关的法律、法规重新确定中标人。故,第二建司关于确认中标通知书有效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基于此,第二建司以未产生法律效力的中标通知书提出的由房产公司双倍返还保证金和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房产公司上列的辩称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资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3810元,由原告资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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