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析某小区工程施工
某项目招投标实录
●陈寿鹏
2003年5月份J省的王某在一次招商引资会上获得信息,随即前往S
县考察,并购置了10640平方米土地;2003年7月20日 S县发展计划委员会下发了立项批文,正式确认了房地产开发项目。
在S县政府的支持下,2003 年6月25日成立房地产开发公司、取得营业执
照,注册资金1500万元;2004年6月23日接到城市规划许可证;2003年8月13日,获得土地使用权;2004年6月19日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获得通过;房屋工程建筑的资金来源清楚。
2004年7月4日下午县政府领导人召集园区建设工作会议后,某招标监管部门主动到某小区开发公司,告知招标必须具备的条件,并为其办理了初步登记手续。
7月10日报送招标办的有关材料基本合格齐全,并审核了其邀请招标方式的正确性和三个标段划分的合理性。
开发商考察了解了13家建筑企业。直到9月初才将邀请书发出,领取了招标办审核的招标文件。
9月7日、14日、16日分别进入当地交易市场,在招投标监管机构的监督下,按时开标;抽取评标专家评标;遵循评标委员会对废标的裁定,重新组织了招标。
在政府的再三催促下,历时两个多月的招投标活动才得以结束。
经验教训
原则不能放,监管力度不能软。作为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一定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格监督管理,坚持原则,决不能一味迁就招标人;必要时要及时向领导解释清楚法律规定和省市要求,求得领导理解,争取领导支持;对暂不具备开标条件的招标项目,该延长时间的要延长时间,该停招的要停招。
操作必须规范,办事必须依法。招投标活动的法定程序和环节固定,不许变通;各个环节的时间限定,不能超期。在操作中,无论是招投标当事人,还是招标办都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环节和时间要求规范运作;决不能因工程急,而简化程序,缩短时间。
意图要充分体现,才能保证实效。开发商应放下思想包袱,讲清意图,只要其要求在法律上没有禁止,招投标监管部门就应视其为合法的,如建材市场价格与确定的问题,完全可以在招标文件中体现招标人的意图,不至于背离 合法的招标结果另订小合同,导致不合法的后果。
分析存在问题
开发商缺乏建筑行业如招投标等方面的基本知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经办人是搞化工起家的,是第一次搞房地产开发,对有关方面的法规知识了解不多,加之在J
省老家了解的一些要求与开发地又不一致,在施工队伍的选择、招投标环节和施工合同的签订等具体操作上有些差异。
考察建筑商的内容不全面。业主对建筑工程公司极其慎重的考察了:订立合同的权利;圆满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状况;信誉、财务等方面的情况;还实地考察了公司的业绩;但公司究竟委派哪一位项目经理他没有考察,有一施工单位法人想更换项目经理,业主的回答是:“谁来做项目经理我不管,我只认你。”而项目经理是公司在工地施工的组织实施者,工地施工的环境、工程的质量和进度全由他掌握着,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有没有类似工程的业绩、是否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对工程至关重要;况且又要更换项目经理呢,企业法人是不可能全面具体负责这一个工地施工的。
操作不规范扰乱了招投标秩序。第一、明招暗定。先将建筑商定下来,然后再进入招标程序走过场;第二、阴阳合同。依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承诺及有关法规签订合同报招标办备案以后,双方又签订了建材采购协议,形成中标价不作算;但不经过审计可以逃过一些税收;第三、畸形邀请招标。邀请函不是招标人发送,而是暗定建筑企业邀请另外两家参与竞标;第四、违反法定时间。《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体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而此招标文件于9月初发出,9月7日、14日、16
日就开标显然违反了规定。
有些党员干部利用职权之便插手干预工程招投标。由于地方政策引导,非公务员谋求“三产”或经商办企业人员对开发工程感兴趣的较多,尤其是有的管理部门领导打招呼、有的亲自当面授意,还承诺为其提供多项方便;碍于权威和情面只好邀请某某建筑公司为施工合作单位。
没有争“品牌”意识。开发商在招标文件中没有体现工程优质优价的意图,没有打算搞个“精品”工程、“形象”工程,没有在一地连续开发的心理,很有“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的想法,对开发的房屋只要能卖出去,尽可能多的挣钱是唯一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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