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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价采购 为啥没有我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04-07-19 11:49:00 来源:不详

 

●崔建才

某地区的几个供应商曾向我们讨教和反映,他们地区有80%以上的采购项目都是通过询价方式采购的。仅在去年,该地区就实施了询价采购117次,其中,询价采购电脑16次、办公桌椅8次,绝大多数中标或成交的供应商都是当地几个“老面孔”。而大多数供应商别说中标或成交了,就连“被询价”,近几年来也一次未被“光顾”过。对此,他们感到很“纳闷”,该地区询价采购了那么多次,难道自己连一次被“询价”的机会都“碰”不到吗?这到底是什么原因?其中是否存在严重的暗箱操作?对此,笔者作如下分析,给潜在供应商们一些建议。


 

检验自身 树立形象

作为潜在的供应商,首先要进一步反省自己的经营行为、社会形象,以及信誉情况,看看是否存在着违背经营道德或其他违法乱纪行为,从而妨碍了自己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机会。《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必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等等。如果供应商不具备这些条件,就不具备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就有可能会被排斥在政府采购大门之外,从而与政府采购活动无缘。这是法律的严肃,不是集中采购机构的错。供应商只有好好努力,尽快克服自己的缺点,端正自己的经营行为,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才能重回或参与政府采购市场的竞争。

 

正视机遇 信任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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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潜在的供应商,要熟悉政府采购操作程序,积极应对各种市场挑战,并高度正视自己的市场机遇,要相信政府采购行为的客观性、公正性。政府采购机构实施任何形式的采购活动,都是严格遵循法定的程序进行操作的。就拿“询价采购”而言,首先是成立询价小组,并由询价小组确定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其次,根据相应的采购资格条件,选取符合条件的潜在供应商,并从中“随机”抽取不少于3家供应商作为询价的对象;再次,由询价小组按确定的方式,共同进行询价运作;最后,根据原先评定成交的标准确定中标或成交的供应商,并将中标或成交结果通知给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以进一步扩大询价工作的监督力度,提高询价采购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可见,在这一系列环环相扣的询价采购程序中,每一步都要做到客观、公正、公平,如果采购机构严格按程序操作,询价对象的产生应是随机的,众多潜在的供应商没有被询价到也是很正常的现象。某些供应商不能因为自己没有被询价到,就怀疑这其中肯定有作弊嫌疑,这种认断是不可取的,大家应当要正视和充分肯定这种公正的市场操作规则。

 

转变观念 主动出击

作为潜在的供应商,要积极主动地向集中采购机构推销自己、介绍自己,以进一步提高企业的透明度,争取进入供应商的信息库,争取更多机会成为被“询价”的对象。集中采购机构在依法实施询价采购活动之前,只能根据自己所掌握到的潜在供应商的情况,初步确定和筛选拟询价的对象,如果一个供应商的基本状况不被集中采购机构所熟知,集中采购机构根本就不可能将其列为拟“询价”的对象,


更不可能直接向其“询价”了。因此,作为供应商,如果自己在某一方面具备一定的经营规模和营业能力,就应该主动向集中采购机构介绍自己的情况,以扩大企业的知名度,争取进入供应商的信息库,这是步入“询价”采购市场的重要步骤。

 

敢于直言 维护权益

如果真的存在着一些“老面孔”经常被询价而中标或成交的现象,这确实是一种很不正常的采购操作行为,对此,任何供应商都有责任和义务同各种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都有权利向有关方面反映,以进一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从上面的分析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询价”对象的确定必须是依法随机产生的。如果对同一采购项目,比如对电脑的询价采购,集中采购机构经常是向几个比较固定的“老面孔”询价,这确实是一种很不正常的现象,或者说是一种变相的作弊或暗箱操作行为。这种行为剥夺了其他符合条件的供应商的中标机遇,将其排斥在合格的筛选对象之外,剥夺了合格供应商参与竞争的机会,是违法采购行为,与《政府采购法》的精神相违背,必须要予以严厉的打击和彻底的根除,并要追究有关人员的个人责任。作为供应商,自己的正当权益受到损害时,应懂得运用法律武器来捍卫,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对相关部门实施监督,这是供应商的权力也是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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