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处置与政府采购之间的关联点
基于上述原因,本报通过对我国中央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资产管理司以及众多中央单位的采访,制作了本专题,希望能够解答读者的疑问。
年度决算“把关”资产处置流程
国有资产到了使用年限或者不再满足需求只能被淘汰时,能随便扔掉吗?外交部财务司副司长蔡思平说:“答案当然是否定的。”他表示,处理不再满足需求的国有资产的行为,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资产处置。国有资产处置不仅不能随随便便,而且还要遵守诸多程序和规定。资产处置是一门学问:处置得不好,浪费国家财产不说,还有可能造成恶劣影响;处置得好,则既能节约财政资金,还能兼顾节能环保,有利于为政府部门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如此看来,资产处置与政府采购从功能和意义上来说,还真有许多相似之处。蔡思平指出,资产处置与政府采购的相同点还不止这些。从程序上来说,二者的相似点更多。
采购有预算 处置有决算
“‘无预算不采购’,这是政府采购业界的术语,它的意思是说政府采购预算是政府采购行为的依据,采购行为要严格按照年初编制的预算品目进行。在资产处置环节,资产年度决算近年来也被引入工作中,成为资产处置的依据。”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规划财务司资产管理处处长宋立坤说。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资产司负责人表示,部门预算是预算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规范预算编制产生了重要作用。但如何执行好预算,仍是我们需不断探索和创新的重要课题。实际上,资产配置计划和决算报告都是预算执行管理的重要且有效手段。资产配置计划,不仅可以为预算编制提供参考,也可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进而规范预算支出;资产决算报告则是从总体上为财政部门监督年度预算执行提供了重要依据,既能了解资产配置和资产购置预算执行情况,也能对资产处置行为和处置收入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据悉,今年7月6~7日,国管局资产管理司组织了97个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处长及其他工作人员200余人,召开了“2008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年度决算报告工作布置会议”,为该项工作布置任务、进行动员。
资产处置须严格审批
政府采购制度在多项环节中引入了审批模式,如采购方式变更审批、购买进口产品审批等,资产处置同样也有一道审批的“门槛”。
在公安部,严格的实物资产处置标准为国有资产的出口环节把关,该部门在2007年为881种产品制定了使用年限参考。但公安部一位相关工作人员向《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介绍,只满足这些条件还不能确保申报部门的资产处置事项通过审批。“申报部门还必须详细说明理由,由我们进行评估。”他说,“当然,标准也不能一刀切。有些产品质量不过硬,可能没到使用年限就面临报废或需要更换;有的产品则经久耐用、到了使用年限还能满足需求,这些情况要求我们的工作要有灵活性,根据实际进行处理。”
在国家税务总局,由于其4级预算架构使部门管理从中央垂直延伸到县级,完全由总局来管理全系统资产的处置不现实,但他们也没有撒手不管,而是依照自身实际对资产处置审批权进行了下放,确保不因为系统庞大、单位多而产生对此工作的放任、懈怠。
据了解,卫生部规定资产报废需要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只有损坏后不可恢复或者维修费用达到现行市场购置价格70%以上的产品,才符合报废标准。同时,资产处置还须首先在单位内网上公示。只有无人提出异议,处置工作才可以进入下一环节。一旦有不同意见,资产管理部门会予以认真听取并作为决策的重要参考。
今年下半年以来,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组织了多场拍卖会,协助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知识产权局、新华通讯社等多家中央单位进行资产处置。截至目前,进场交易的资产账面原值累计约3579万元。通过进场交易的形式,这些资产最大限度地发挥了剩余价值--不仅中央各部门收回了一定的资金可用以弥补今后采购的花费,竞买成功者还以较低的价格购得了能够满足需求的产品。除此之外,这种交易也为社会节约了资源。
这种资产处置形式是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的创新。他们认为,因种种原因不再满足中央单位需要的产品不一定非要废弃,找到一个合适的平台以实现物尽其用,这是符合国家的可持续发展策略的。
“政府采购行为必须遵循按需采购、物尽其用的原则,换句话说,采购到的东西既能满足采购人需求,又不铺张浪费,如此一来,节约财政资金才不是空谈。”铁道部财务司处长王银炉说,“资产处置环节同样可以通过一定的手段发挥资产的剩余价值,节约财政资金。”
建立资产处置平台
今年,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北交所签订了《中央和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平台合作协议》,中央和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服务中心在北交所成立。这同时宣告了中央单位资产处置平台的正式诞生。
国家环境保护部的一名相关官员说:“中央单位资产处置平台能够让资产从不再需要到再次被需要,从而达到真正的流通,买者和卖者皆大欢喜。与此同时,它也让资产处置更加公开、公平和公正,既能省去麻烦又保护了我们的干部。”
据《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了解,目前,除已向北交所进行委托的中央部门外,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北京理工大学等几十家单位都积极与他们联系,咨询资产处置事项。部分项目正处于物资清点和评估阶段,这些项目将陆续被公开拍卖。
“其实这是将市场竞争机制引入国有资产处置中,这样有利于真正打造国有资产处置的‘阳光工程’,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廉政节约型机关建设。”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资产管理司负责人说。
让资产在单位内部先流通
在将资产推向处置平台之前,各中央单位内部都会经历一个资产报废或者更换的申报审批手续。目前,有多家中央单位都开始效仿中央单位资产处置平台模式,首先在单位内部尽可能地发挥待处置资产的剩余价值。
以卫生部为例,他们根据工作实际对待处置资产首先在单位内部进行调剂。他们认为,有些部门出于职能需要对办公设备的性能要求较高,但有些部门的工作对办公设备相对依赖较少,因此前一类部门淘汰下来的产品有可能还可以满足后一类部门的需求,如此一来就可以大大节约财政资金。
《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从国家扶贫办了解到,经常会有一些中央单位将已按规定办理报废审批手续但尚有使用价值的资产捐赠给他们,从而为国家的扶贫事业献上了一份力量。
引入政策功能实现资产“绿色”处置
节能环保为当今全社会所共同倡导,也是政府采购制度重要的政策功能之一。一方面,节能环保产品清单制采购、强制性采购越来越深入人心;另一方面,人们也开始呼吁仅仅在采购环节注重节能环保还不够,资产的处置环节从某个层面来说更需要环保理念的引入。纵观世界,这也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
废弃电器回收有政策
2011年1月1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将正式实施。这部于今年2月25日由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对未来我国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的管理机制和各方责任义务都作出了明确规定,规范主体涵盖了国家机关、团体以及企、事业单位。
为了响应国家号召,几个月之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和《关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先后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印发。同时,中国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被推到了台前,承担中央单位废弃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工作。这意味着,从今以后,中央单位的资产处置必须体现国家政策,达到节能环保标准。
谈起这项工作,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资产管理司有关人士十分感慨。他说:“我希望大家都去北京的后八家走一走,那是北京废弃电子产品的回收地。那里许多民工常年在高电子辐射的环境下工作,职业病屡见不鲜。这警示我们对废弃电子产品的回收必须符合环境保护规律,不能有丝毫怠慢,不然后患无穷。”
各单位积极响应国家政策
国务院《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颁布后,立刻得到了各中央单位的高度重视和积极响应。各单位陆续开始了对废弃电子产品的清查和报废申请,一些单位已经通过中央单位资产处置平台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交给了中国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进行环保回收处理。
据统计,截至11月3日,中央单位交予中国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进行处置的资产账面原值约有724万元,其中包括废弃电脑960台、打印机135台、传真机87台、扫描仪54台、复印机48台、碎纸机24台以及饮水机、照相机、服务器和音响设备等资产若干。到了12月初,这一数据已更新为943万元。这些资产将接受专业化、无害化处理,能有效防止电子设备中的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到土壤、地下水、地表水中,能大幅度降低污染、有效提高可再生资源的利用率。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资产管理司负责人认为,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先行将废弃电子产品按照环保要求统一回收并进行无害化处理,不仅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的有效实施提供了宝贵经验和依据,也会在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树立起绿色环保理念,向社会展示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履行社会责任、建设节约型和环保型机关的新形象。
相关链接: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摘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转移或核销房屋、车辆、设备、家具和其他国有资产产权的行为。
第五条 国有资产处置应当与资产配置、使用和回收利用相结合,逐步建立资产共享、循环利用机制。
第七条 房屋资产处置方式主要包括调配、置换、转让和拆除等。
第十四条 车辆资产处置方式包括置换、厂家回收、调剂、公开拍卖、变卖、捐赠、报废和报损等。
第十五条 车辆资产处置应当与公务用车编制管理、使用管理和配备更新相结合,合理选择处置方式。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和行驶里程的车辆,原则上不得进行处置。
第二十一条 设备、家具及其他资产处置方式包括调剂、捐赠、变卖、报损和报废等。
第二十三条 设备、家具及其他资产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报废标准或达到规定的最低使用年限。达到最低使用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资产,不得报废。
第二十四条 信息系统和软件资产处置应当优先整合利用。无法整合利用的,应当经专业技术鉴定后,严格履行处置程序。
第二十九条 国管局负责建立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平台,包括资产调剂捐赠、进场交易和电子废弃物统一回收处理平台等,并提供资产评估、鉴定和法律咨询等相关服务。
第三十条 各部门拟调剂、捐赠的资产,须通过调剂捐赠信息平台发布相关信息。有资产配置需要的部门,可以提出调入申请,国管局负责组织调剂。
第三十一条 各部门经批准变卖或报废的资产,应当通过资产处置平台实行进场交易或统一回收处理。
对于计算机硬盘、复印机信息储存部件等信息存储载体的资产报废,应当符合安全保密的有关要求,防止失泄密事件发生。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摘录)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活动,是指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拆解,从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用改变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物理、化学特性的方法减少已产生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数量,减少或者消除其危害成分,以及将其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不包括产品维修、翻新以及经维修、翻新后作为旧货再使用的活动。
第三条 列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国务院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工业和信息产业等主管部门制订和调整《目录》,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交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处理企业处理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资产核销手续。
处理涉及国家秘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依照国家保密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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